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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法官自我约束法律职业行为

【摘要】:法官在履职期间,基于职责所系,当然要自我约束自己的行为;在离职之后,基于法律伦理或法律规定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的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②开庭时,李法官对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不予理睬。

法官在履职期间,基于职责所系,当然要自我约束自己的行为;在离职之后,基于法律伦理或法律规定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的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例20-4

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因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当地领导私下曾有“必须重判”的说法。①主审李法官听此说法即向院长汇报。②开庭时,李法官对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不予理睬。③李法官对刘检察官当庭反驳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严斥该律师立场有问题的做法不予制止。④李法官几次打断律师用方言发言,让其慢速并重复。⑤律师对法庭上述做法提出异议,遭拒后当即退庭抗议。⑥刘检察官大声对律师说:“你太不成熟,本地没你的饭吃了。”⑦律师担心报复,向当事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⑧李法官、刘检察官应邀参加该律师所在律所的十周年所庆,该律师向李、刘赠送礼品。上述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哪些是不当的?()

A.①④⑤

B.②③④

C.②⑥⑦

D.③⑦⑧

【解析】

第①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由此可知,李法官应当坚持原则,而非向院长报告,第①项属于不当行为。

第②项,律师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法官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不予理睬的做法违反法律职业道德,第②项属于不当行为。

第③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2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因此,对于法庭上出现这种情况,法官应当予以制止,第③项属于不当行为。

第④项,《法官行为规范》第32条规定:“当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①诉讼一方只能讲方言的,应当准许;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可以由懂方言的人用普通话进行复述,复述应当准确无误;②使用少数民族语言陈述,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由此可知,李法官的行为并无不当。

第⑤项,我国没有对律师退庭进行明文规定,与之相关的是《律师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在实践中,一般对于律师退庭抗议行为,主要是将其归入扰乱法庭秩序。据此可知,第⑤项中律师的行为不当。

第⑥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和检察职业道德要求,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无故拖延、推诿或者刁难律师依法执业提出的合理要求,自觉避免一切可能影响检察工作公正性、公信力、廉洁性的行为。”由此可知,刘检察官的行为不尊重律师,属于不当行为。

第⑦项,根据上述《律师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本题中,律师担心报复并不是解除委托关系的正当理由,律师的行为不当。

第⑧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104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由此可知,李法官和刘检察官参加宴会并接受礼品的行为不当。

【注释】

[1]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7页。

[2]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9页。

[3]参见许身健:“司法改革应关注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19日,第5版。

[4]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转引自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3页。

[5]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9页。

[6]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20页。

[7]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17页。

[8]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20页。

[9]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76~77页。

[10]史尚宽:《宪法论丛》,荣泰印书馆1973年版,第3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