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根据《德国联邦律师法》及《德国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保密义务的客体是指“律师在执业中知悉的一切事务”。在我国,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保密义务的客体主要包括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的隐私”以及“其他信息”。......
2023-08-04
保密义务既是法官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官的法律义务。在法官的审判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能公开的信息。这既是法官职业所必需的,也是国家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这些不能公开的信息,法官不能有意或者无意地公开,否则就不能很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官法》第10条和《法官行为规范》第83、84条的规定,法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法官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接受新闻媒体与法院工作有关的采访,必须经组织安排或者批准;在接受采访时,不得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例20-3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的情形?()
A.甲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法官的妹妹接到乙县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晚上到哥哥家咨询开庭注意事项。陈法官只叮嘱其妹庭上发言要有针对性,不要滔滔不绝。
B.乙市某法学院针对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案件组织模拟法庭,乙市中级人民法院钱法官应邀担任审判长。庭审后,钱法官就该案件审理和判决向同学们谈了看法。
C.林法官担任某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1名。
D.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朱院长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
【解析】
选项A没有违反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乙县人民法院是不同的法院,且陈法官也没有对案件的审理和审判工作发表意见,其叮嘱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选项B违反了法官职业伦理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本项中,钱法官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发表意见,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选项C没有违反法官职业伦理规范。《法官行为规范》第83条第1项规定:“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选项D没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行为规范》第82条规定:“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①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②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③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D项中,朱院长可以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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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有关律师保守执业秘密的法理基础,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我国学者司莉教授认为,律师保密义务的理论依据在于“律师—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是“律师—当事人关系”的基础,甚至是律师制度存在的基础之一。因此,律师的保密义务不只在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而已,对法治制度也有的重要意义。③从契约精神的角度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中有一个隐含条款,即律师对委托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023-08-04
由此可见,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依然负有保密义务。由此可知,非律师成员也属于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此外,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某一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则其他合伙律师、受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其他职员,均负有保密义务。此外,实践中,律师事务所大量使用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协助办理案件,因此,这类人员也应该成为保密义务的主体。......
2023-08-04
在美国,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则1.6“信息的保密”第款对律师保密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律师有正当理由认为有导致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的危险,为防止死亡或者伤害的发生,需要披露的,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是不得披露超过要求的信息。②律师或者其合伙人、雇员受到指控时例外。律师为抗辩,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不得披露超过要求的信息。此外,《德国律师执业规范》第2条第2款还规定了“法律要求或允许的例外”。......
2023-08-04
《教师法》第八条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教师的基本义务。因此,把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上升为法律义务,是十分必要的。对高等学校教师,目前尚无统一的、成文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但广大高等学校教师也应遵守已被社会普遍公认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签订教师聘任合同,是实行聘任制的法定形式。因此,把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作为教师的一项基本义务,要求广大教师树立起......
2023-07-31
所谓的“严重性”,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如果仅仅是准备实施轻微不法行为或实施危害财产安全的行为,律师仍然应该恪守保密义务。之所以要求这种危险的严重性,是在立法目的之间进行价值权衡的结果,如果一般危险都要予以披露的话,则显然忽略了保密义务的社会价值。表9-1律师保密义务例外的基本原则续表......
2023-08-04
关于保密义务的期间,也是各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重点。在实践中,关于这一问题也时常引发争议,有的律师认为,保密义务只存在于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例外情况,否则律师的保密义务在委托代理关系终止之后仍然有效。在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中并未对律师保密义务的期限进行明确规定,但是理论上一般认为,律师保密义务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潜在委托人的信息以及前委托人的信息,律师均负有保密义务。......
2023-08-04
有关律师保密义务的基本性质,目前国内外学者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律师保密既具有权利属性,也具有义务属性。由此看来,在律师与委托人关系中,保密义务体现为律师的一种职业义务,在律师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关系中,保密义务则体现为一种职业特权。应该说,律师保密特权和律师保密义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彼此依赖、相互依存,并可以互相转化。......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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