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法官职业伦理,是指审判人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应具备的优良的道德品质,以及在调处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应遵循的优良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当法官未职业化时,司法伦理所关注的道德主体仅仅是个体,其忽略了法官职业共同体这样一个道德主体。这也推动了对法官责任的认定和规范,应当实现从法官责任向法官职业伦理的转变。......
2023-08-04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良心和底线,也是法官从事司法实践工作努力达到的目标。法官应当以维护公正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要么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要么违规立案、越权管辖;有的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等。这些问题,不仅严重败坏政法机关形象,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7]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9条的规定,法官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上,法官不仅要坚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也是法官职业伦理的重要目标。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的规定,法官应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将程序公正独立出来的价值在于法治更多的是程序/规则之治。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法官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除此之外,法官职业伦理还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做到形象公正。法官在裁决案件过程中,应尽量做到客观中立,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这既是裁判中立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法官的行为代表司法职业的形象,法官的言行体现了国家公职的严肃和庄重,形象公正能够产生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所不具有的作用,能够强化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条规定,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例20-1
张法官与所承办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系某业务培训班同学,偶有来往,为此张法官向院长申请回避,经综合考虑院长未予批准。张法官在办案时与该律师依法沟通,该回避事项虽被对方代理人质疑,但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一致肯定。对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张法官的行为直接体现了下列哪一要求?()
A.严格遵守审限
B.约束业外活动
C.坚持司法便民
D.保持中立地位
【解析】
选项A错误。本题中,张法官的行为与审限无关。选项B错误。法官业外活动,是指法官司法职务以外的所有活动,又称“8小时以外”或职务外活动。本题中涉及的是张法官申请回避的行为,未予批准后,依法与身为其所承办的代理人依法沟通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并非业外行为。选项C错误。本题中,张法官的行为未涉及为当事人或为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选项D正确。张法官虽与其所承办的案件代理人系同学关系,偶有来往,张法官申请回避后未获院长批准,依法与该代理人沟通,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对方代理人的肯定,这说明张法官主动遵守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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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法官职业伦理,是指审判人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应具备的优良的道德品质,以及在调处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应遵循的优良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当法官未职业化时,司法伦理所关注的道德主体仅仅是个体,其忽略了法官职业共同体这样一个道德主体。这也推动了对法官责任的认定和规范,应当实现从法官责任向法官职业伦理的转变。......
2023-08-04
②由美国司法会议通过的《美国法官行为准则》,该规范不仅包括联邦法官的职业伦理规则,还对联邦法官履行职责以及参与各种外部活动提供指导。就德国法官的职业伦理规范而言,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官法》;另一类是《联邦公务员法》。......
2023-08-04
②避免并阻止损害对审判或法官的一般信赖的行动或态度。[15][1]参见王申:“法官道德须满足司法伦理的客观需要”,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7期。[15]参见怀效锋主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9页。......
2023-08-04
②退休法官和治安法官,退休法官仍可被公众视为司法机构的代表。退休法官应谨慎行事,因此鼓励他们参照指南行事,以避免任何可能损害司法机构声誉的活动。在《司法行为指南》中规定了司法行为应该遵循的三大基本原则:1.司法独立。法官必须免受宣传的影响,不论宣传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因此,在合理的范围内,法官应避免可能导致他们由于合理的偏见或由于这种活动可能引起的利益冲突而不得不参与的司法外活动。......
2023-08-04
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是法官。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是在法院专门行使审判权的职业法官,并不包括法院的其他组成人员。在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团集体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审案法官则负责适用法律。因此,一般的陪审团成员基本上是普通公民,在此角度上,陪审团成员不应成为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之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2023-08-04
[22]公正的词义来源于人们对现存社会生活的观念反映,实质上是一种学理性的阐释。总体而言,就基本价值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的“公正”,在我国学界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公正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利益准则,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的权利享有和义务分配的合理性。......
2023-08-04
关于法官的职业属性,目前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在此概述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以激发思考。有观点认为,法官的职业属性主要包括客观性、公正性、中立性、正当性、便利性,具体阐述如下:①客观性是指法官在没有合法地审查全部证据和听取辩论之前,决不能轻易作出判决。因此,法官的职业属性主要体现为独立性与专业性。法官的身份独立是指为了确保法官不受政府干涉,法官职位的条件及任期等应当有适当的保障。......
2023-08-04
明确了职业伦理的性质与特征后,我们还必须对职业伦理的建构有所了解,它有助于我们认清职业伦理所具备的功能价值。通过每个人道德的树立,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提升伦理的根本。[15]参见张志铭、徐媛媛:“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30]参见罗国杰、魏英敏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职业伦理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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