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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伦理:坚守公正原则(第2版)

【摘要】: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的规定,法官应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条规定,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良心和底线,也是法官从事司法实践工作努力达到的目标。法官应当以维护公正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要么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要么违规立案、越权管辖;有的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等。这些问题,不仅严重败坏政法机关形象,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7]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9条的规定,法官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上,法官不仅要坚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也是法官职业伦理的重要目标。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的规定,法官应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将程序公正独立出来的价值在于法治更多的是程序/规则之治。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法官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除此之外,法官职业伦理还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做到形象公正。法官在裁决案件过程中,应尽量做到客观中立,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这既是裁判中立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法官的行为代表司法职业的形象,法官的言行体现了国家公职的严肃和庄重,形象公正能够产生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所不具有的作用,能够强化司法的权威公信力。《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条规定,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例20-1

张法官与所承办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系某业务培训班同学,偶有来往,为此张法官向院长申请回避,经综合考虑院长未予批准。张法官在办案时与该律师依法沟通,该回避事项虽被对方代理人质疑,但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一致肯定。对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张法官的行为直接体现了下列哪一要求?()

A.严格遵守审限

B.约束业外活动

C.坚持司法便民

D.保持中立地位

【解析】

选项A错误。本题中,张法官的行为与审限无关。选项B错误。法官业外活动,是指法官司法职务以外的所有活动,又称“8小时以外”或职务外活动。本题中涉及的是张法官申请回避的行为,未予批准后,依法与身为其所承办的代理人依法沟通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并非业外行为。选项C错误。本题中,张法官的行为未涉及为当事人或为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选项D正确。张法官虽与其所承办的案件代理人系同学关系,偶有来往,张法官申请回避后未获院长批准,依法与该代理人沟通,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对方代理人的肯定,这说明张法官主动遵守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