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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原则:确保公正与透明

【摘要】:“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公开原则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了法律规定不应该公开或可以不公开的情况以外,其他司法活动都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对涉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限制应当依法说明原因,避免出现因主观臆断而武断地得出结论。公开原则是诉讼活动中的一项基本诉讼原则,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还体现在司法裁判的说理过程中。

“推进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通过司法公开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获得感,让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到公平正义。”[3]公正以公开为前提,司法活动的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在于其能够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正义。“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4]“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5]“涉及老百姓利益的案件,有多少需要保密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6]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2条的规定,法官应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公开原则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了法律规定不应该公开或可以不公开的情况以外,其他司法活动都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案件,法官应当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只要公众接触案件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法官都应当对其行为给予适当的尊重。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擅断、滥用法官职权和枉法裁判等行为。对涉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限制应当依法说明原因,避免出现因主观臆断而武断地得出结论。公开原则是诉讼活动中的一项基本诉讼原则,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还体现在司法裁判的说理过程中。司法裁判本身就包含着一定的推理过程,对法律观念和法律价值的选择对于案件的裁断是必要的,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阐释有助于公众正确地理解国家的司法活动和由衷地接受司法裁判的结果,同时还有利于司法权威的加强。《法官行为规范》第51条第3款规定,法官应对证明责任、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进行合理解释。诉讼过程中的诉讼文书是法律运用于实践的典范,法官应当将法律允许公开的司法文书公之于众,接受公众对司法裁判活动的监督和普通民众的正义观念的检验,真正做到以理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