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法官中立裁决纠纷,并制止歧视性言行

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法官中立裁决纠纷,并制止歧视性言行

【摘要】: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歧视性言行。

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职业者在司法实践活动有着各自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任务。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质,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保持中立,不偏不倚,维护司法公正的形象和要求。只有裁判中立,以控、辩、裁为基础的现代诉讼制度才能得以存续并运行良好。因此,无论是在刑事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抑或是在行政诉讼中,法官中立裁决纠纷都是一项基本的诉讼要求。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的规定,法官应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在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时,应当保持公平,避免他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法官行为规范》第40条和第42条规定,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接受调解。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歧视性言行。根据《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法官还应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切实采取措施保障诉讼各方的诉讼地位,保障他们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维护好实体权利。法官也不得在宣判前通过言语、表情、行为等流露出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态度。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7条的规定,法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