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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官职业伦理:基本要求与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摘要】:②避免并阻止损害对审判或法官的一般信赖的行动或态度。[15][1]参见王申:“法官道德须满足司法伦理的客观需要”,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7期。[15]参见怀效锋主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9页。

日本,根据《日本法院法》第52条之规定,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下列行为:①成为国会或地方公共团体议会的议员,或者积极从事政治活动;②除经最高法院的许可以外,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务;③从事经商等以获得金钱利益为目的的业务。[14]此外,日本律师协会发布的《座谈会:关于司法伦理的报告书》中规定了法官的五种义务:①在审判活动中保持法的忠实性、独立性、公平中立性及保持对上述各点的自觉、自制的义务。②避免并阻止损害对审判或法官的一般信赖的行动或态度。③保持一定的品格体面的义务。④吸收不断变化并不断进步的有关法律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知识,并使其在审判中有所体现的义务。⑤作为其能源,置于首位的就是在关注审判活动的同时,致力于实现审判的迅速化和效率化,并且不放松对于上述各项进行创意性思考的义务。[15]

【注释】

[1]参见王申:“法官道德须满足司法伦理的客观需要”,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7期。

[2]参见王申:《法官的道德理性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3~54页。

[3]参见黄伟文:“从道德责任到职业伦理——法官责任的道德性”,载《广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4]参见王申:《法官的道德理性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3页。

[5]参见王申:“法官德性是法治之力量”,载《东方法学》2016年第2期。

[6]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杂志2015年第1期,转引自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04页。

[7]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91页。

[8]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杂志2015年第1期,转引自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3页。

[9]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76页。

[10]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8~69页。

[11]习近平:“对邹碧华同志先进事迹作出的批示”,载《人民日报》2015年3月3日,转引自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05页。

[12]参见万鄂湘、李克主编:《法官综合培训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5~56页。

[13]参见王蔚:“浅析法官司法官职业伦理教育”,载曹义孙主编:《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文选(第18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9~100页。

[14]参见张凌、于秀峰编译:《日本司法制度法律规范总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3页。

[15]参见怀效锋主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