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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伦理-特定主体是法官

【摘要】: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是法官。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是在法院专门行使审判权的职业法官,并不包括法院的其他组成人员。在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团集体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审案法官则负责适用法律。因此,一般的陪审团成员基本上是普通公民,在此角度上,陪审团成员不应成为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之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是法官。按照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基于分工的不同,法院内部除了职业法官之外,还设有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后勤人员等岗位。这些工作人员虽然不是职业法官,但是他们协助职业法官行使审判权,根据自己的职业行为规范和职业操守,与职业法官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当然他们与法官的职业特性和职业任务还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因此二者之间的职业伦理要求也不相同。如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像司法警察等,要遵循上级服从下级的行为准则,服从领导。但法官基于公正裁判的需要,必须在审判活动中保持独立性,按照自己对法律的内心确信进行裁判,法官除了遵循法律外,不存在任何上级命令与指示。

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是在法院专门行使审判权的职业法官,并不包括法院的其他组成人员。至于陪审员是否应该遵循法官职业伦理,成为其主体,这个问题应该视情况而定。目前世界各国存在的陪审团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陪审团制度,另一类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陪审员制度(参审制)。在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团集体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审案法官则负责适用法律。陪审团存在的目的主要是依靠普通民众的良心和理性来对案件事实进行一般判断,对法官的审判理性形成制约和影响。因此,一般的陪审团成员基本上是普通公民,在此角度上,陪审团成员不应成为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与此不同的是:在实行陪审员制度的国家中,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在裁判的过程中享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力,而且一般要求陪审员尽可能地熟悉法律知识和业务,从而对法官对案件的判断进行补充。在这种情形下,陪审员实际上承担了部分裁判的角色,可以看作对审判职业法官的补充。因此,当陪审员在履行陪审职责的时候,也应当遵循法官职业伦理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之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7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在执行职务时也应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