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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角色定位:法律职业伦理对司法本质的回归

【摘要】:让法官角色回归司法本质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1.法官的角色定位应当围绕着人民法院这一整体性的司法权载体进行思考,确立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保持中立第三方的地位。同时,厘清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职能区别,废除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一原则性规定,确立司法审查原则,以保证法官角色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关于法官角色定位,目前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争议,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在此概述代表性的观点以激发思考。

有观点认为,法官的角色行为或许存在两维度,即常识、理性。在常识中,法官是作为裁判员角色。法官是法定的通过适用法律的方式裁断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职业人士。法官的基本职责是审判案件,但是法官的职责也不限于庭审案件,根据《法官法》第5条之规定,法官还应当履行庭审案件以外的“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除审判职责以外的其他职责。回归理性,法官应该是作为社会工程师,具体表现为:法官是社会秩序的维修工;法官是社会公正的建设者;法官是社会灵魂的守护者。[13]还有学者也持类似观点,认为法官的角色定位应该兼顾理想与现实。在理想中,法官应是居中裁判者角色,无论是在何种纠纷中,法官作为纠纷的仲裁者,应从一元利益格局下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代表中挣脱出来,保持中立的立场,通过自己的理性和良知,权衡各种利益,探寻法律精神。在现实中,法官应作为纠纷解决者。“案结事了”是制度给予法官的期待,正如法官在作出判决时要考虑效果一样,而这个效果就包括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14]

有观点认为,对法官在不同场域中予以不同的角色定位是造成角色冲突的根本原因,背离了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承认法官可以扮演多重角色并不代表承认对法官进行多重的角色定位,法官扮演司法角色永远都应当是其主要工作。司法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司法权的合理配置与独立运行,而实现这一目的离不开起支撑作用的司法职业主体。作为司法职业主体之一的法官的角色定位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法官是一种高度同质化的司法象征符号,并且涉及如何回应以审判为中心这一体现司法本质的改革要求。因此,让法官角色回归司法本质,既是明确法官角色的根本原则,也是实现法治建设总体目标的前提条件。让法官角色回归司法本质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法官的角色定位应当围绕着人民法院这一整体性的司法权载体进行思考,确立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保持中立第三方的地位。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启动司法程序,不得自主设定纠纷处理的范围,不得主动干预当事人(控辩)双方之间的争讼,而只应予以适当引导。

2.任何一种角色的扮演都应以体现法律精神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为底色。面对角色冲突时,法官应当本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态度,运用其专业的法律思维和司法技术,将其他角色行为纳入司法范畴内。

3.法官职权的配置应当由宪法、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政府部门不得以政策、指令等形式影响法官的审判活动。同时,厘清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职能区别,废除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一原则性规定,确立司法审查原则,以保证法官角色的独立性与权威性。[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