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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益服务机制与职业伦理

【摘要】:在各级律师协会年度经费开支预算中,按会费收入的5%~10%安排公益法律服务基金,用于公益法律服务事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开展情况及成效,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事项纳入各级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争取财政预算和资金支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探索通过发放法律服务消费券形式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对专门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应当免收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1.设立服务基金。在各级律师协会年度经费开支预算中,按会费收入的5%~10%安排公益法律服务基金,用于公益法律服务事宜。

2.加强经费支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开展情况及成效,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事项纳入各级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争取财政预算和资金支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有关单位组织律师无偿服务时,一般应协调相应的工作经费,为律师提供适当的交通、食宿等工作补贴。探索通过发放法律服务消费券形式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拓宽经费来源,充分利用中央彩票专项公益金等资金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项目合作等形式支持公益法律服务。

3.实施税费减免。对专门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应当免收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其建立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减免有关税费。

4.大力表彰宣传。对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在本系统评先评优活动中优先考虑,并积极推荐其参加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或者其他形式的评选表彰。组织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做法成效,深入报道律师服务为民的感人事迹,生动展示律师队伍的高尚道德品质和良好精神风貌,增强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荣誉感、自豪感。

5.激励机制。各地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选举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以及选派律师参加国内外交流培训等活动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有条件的地方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对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酌情减免个人会费、团体会费。指导、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选聘法律顾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