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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法律服务:市场控制与价值

【摘要】:19世纪,梅因、涂尔干、韦伯等思想家对工业文明的兴起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法律是他们研究过程中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他们对法律社会角色的认识作出了重大贡献。[60]因此,以市场为导向的学者认为,公益法律服务是出于律师的“利己主义”或与其他职业的竞争。这些公益法律服务常常成为律师事务所招募法学院精英学生和寻找好的客户的策略。

19世纪,梅因(Maine)、涂尔干、韦伯等思想家对工业文明的兴起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法律是他们研究过程中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他们对法律社会角色的认识作出了重大贡献。在所有的经典作家中,韦伯应该是对法律和法律生活最感兴趣的思想家。不管人们承认与否,我们从有关“法律与现代化”(Law and Modernization)的文章中可以发现作者们都大量地提到了韦伯的概念和理论,以及他对法律在资本主义崛起过程中所扮演角色的比较研究。韦伯关注的是政体、社会结构、经济宗教和法律,以及特定社会的政治、社会、经济、宗教和法律结构。韦伯认为,这些维度及其相关结构必须分开研究,以便最好地理解它们在历史上的相互关系,使用这些方法可以解释历史上的特定事件(particular events)。[53]韦伯试图解释的“事件”是现代工业资本主义(或“资产阶级”)出现在欧洲,而不是世界其他地区的原因,这一点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在对“欧洲资本主义”这一特定事件进行解释的过程中,韦伯分析了导致西方理性崛起的各种因素,并考察了一些体现理性的结构,包括市场、官僚和职业(profession)。在此基础上,韦伯对职业以及职业化(Professionalization)、官僚化(Bureaucratization)和合理化(Rationalization)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加尔文主义(Calvinism)和它所产生的禁欲主义(Asceticism),在西方理性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韦伯认为,职业与加尔文主义的禁欲主义密切相关:禁欲主义明确而统一的目标是纪律和有条理的组织行为,它的典型代表是“职业人”(man of a vocation)或“专业人士”(professional),其独特的结果是社会关系的理性组织。[54]韦伯进一步对职业的特征进行分析,他认为职业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①权力(Power);②学说,或一般的系统知识(Doctrine,or general systematic knowledge);③理性培训(Rational Training);④职业资格(Vocational Qualifications)。[55]

职业人士如何来继续维持自己的身份认同呢?对此,韦伯提出了著名的“社会封闭”(Social Closure)理论,要成为一个职业,就必须寻求社会封闭。韦伯认为,社会封闭发生在任何一种有关谋生的竞争中,这种竞争产生了对减少竞争感兴趣的群体。这些群体试图通过封闭他们定义为劣等或不合格的外部人的机会,来垄断优势并最大化他们的回报。[56]因此,在韦伯“社会封闭”理论看来,职业和职业主义的概念并不能自然地对社会体制产生功能性(functionality),相反,一种职业的兴起,强化了市场控制(Social Control),并进一步确定了该职业群体的市场垄断地位。韦伯描述了一些封闭的排列组合方式:“对外部人而言,管制(regulation)和封闭的程度及方法可能是极为不同的,因此,从一种开放状态过渡到一种管制和封闭的状态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各种参与条件都可能会被停止使用:资格考试、见习期、对占有在某种条件下可购买到的股份达到一定份额的要求、通过投票选出新成员、根据出生或者根据对所有人开放的依后天成就而获得成员资格或条件资格。”[57]随后,韦伯的“社会封闭”理论开始主要用来解释法律专业人员在社会中的地位。

作为韦伯“社会封闭”理论的追随者,马加利·拉尔森(Magali Larsen)在其著作《职业主义的兴起:一种社会学分析》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我的意图是在这里考察我们所谓的职业是如何组织起来以获得市场力量的。我认为职业化是特殊服务的生产者试图建立和控制专门知识市场的过程。因为市场化的专业知识是现代不平等社会结构的一个关键因素,职业化的出现也是作为一种特殊社会地位的集体主张,是一种集体的向上的社会流动过程。换言之,职业市场的构成开始于19世纪,开创了一种新的结构性不平等的形式:它不同于早期的贵族保护,也不同于基于财产和资本主义精神的社会不平等。”[58]拉尔森的观点得到了很多理论学者的支持,理查德·埃贝尔(Richard Abel)通过对英国与美国律师职业的研究认为,职业人士为证明他们控制市场的合理性,主张他们是唯一有资格“在一个专门知识领域提供意见或服务”的。这种所谓“专属职权”(Exclusive Competence)的吹嘘来源于“许可成为正式会员……经过理论与实践训练后,必须通过专门的考试”。埃贝尔进一步认为,这种职业化基础也面临“垮台”的危险:首先,这不但没有安抚社会公众的情绪,反而点燃了他们的怒火,社会公众对律师充满敌意,因为律师被视为只为自己工作的群体。其次,律师们并不是真正愿意去满足正在由他们创造的大众服务需求,尤其是在国家不提供补助的情况下,因为这类工作相对而言无利可图、没有趣味,而且把律师置于整个职业等级的底部。[59]

在市场控制理论看来,职业活动常常是受“职业利己主义”(Professional Self-interest)指导的。[60]因此,以市场为导向的学者认为,公益法律服务是出于律师的“利己主义”或与其他职业的竞争。例如,丹尼尔斯(Stephen Daniels)和马丁(J.Martin)认为,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常常带有一些战略性意义在里面,换言之,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并不仅仅把公益法律服务理解成一种职业责任,还把它们与律师事务所的商业战略挂钩。这些公益法律服务常常成为律师事务所招募法学院精英学生和寻找好的客户的策略。[61]丽贝卡·桑迪弗(Rebecca L.Sandefur)通过对美国20世纪90年代末公开的数据进行交叉截面(Cross-sectional)分析,发现在律师收入较高的州,公益法律服务的水平也高,与此同时,该州律师职业面临非法职业者或其他职业的威胁也高。此外,对比功能主义的观点,桑迪弗发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美国进行的职业责任劝诫实际上增加了公益法律服务。正如桑迪弗所言:“在律师行业内部或职业自我代表性讨论中,试图激活潜在价值或对公共服务的承诺或许只是一种重要的象征作用。因为,现有的证据并不支持它们作为鼓励律师提供服务的有效战略。”[62]因此,桑迪弗从市场导向的视角来理解职业化和公益法律服务,他认为,以律师自律或职业责任观念为基础的功能主义视角忽视了市场的影响。相反,市场控制理论为理解职业与更广阔的经济市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更好的解释方式。然而,虽然这种理论视角可能使我们对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的可变性有所了解,但是对于了解最近公益法律服务的兴起也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