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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法律服务是法律职业伦理的角色责任

【摘要】:结构功能主义职业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坚信如果职业能避免外部干预,它们会利用它们的专业技术为大众的普遍利益服务。个体行动者成为律师职业的一员,获得了它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而“律师”这一“角色”又必须体现社会对他的行为期待,那么以大众普遍利益为基础的公益法律服务就应该是一种角色责任。[51]虽然帕森斯式的功能主义理论能够很好确定公益法律服务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但是其依然受到其他学者的批判与挑战。

社会学中的核心理论为理解法律职业的兴起、发展与变革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其中结构功能主义(Structural Functionalism)是第一个用来研究“职业与社会秩序关系”的社会学理论。在结构功能主义的所有理论流派中,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的理论主张一直处于核心地位。[45]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ion)是一部影响了诸多社会学家的先驱作品,他的《社会系统》(The Social System)更是在前述理论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入。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中,帕森斯通过对涂尔干、韦伯等人的理论观点进行批判性阐述,提出了“行动的唯意志论”的观点,并建构了关于社会组织的功能理论。所谓的“唯意志论”,就是个体行动者(Individual Actors)的自我决策过程,而个体行动者之间又是相互作用的(Interaction),可以将这种相互作用的过程看作是一个系统(system)。在“行动者—情境系统”(Actor-situation System)中,“行动”是一种过程,对“个体行动者”能够产生激励作用。帕森斯认为,个体行动者的自我决策受到规范、价值观、理念以及各类情境条件的影响,最终会影响个体行动者选择实现目标的手段。[46]

在《社会系统》一书中,帕森斯更加广泛地考虑了个体行动者所处的情境条件,同时更加重视稳定社会系统中各种因素之间的互动。帕森斯认为,在研究社会系统时,首先应该明确社会系统的单位,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这个单位就是“行动”(act)。只要“行动”是行动者和其他行动者之间互动过程的一部分,该行动就成为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单位。然而,对于大多数社会系统的宏观分析而言,使用更高阶单位比行动更方便,帕森斯把这种高阶单位称为“地位—角色”(status-role)。个体行动者与一个或多个合作伙伴在互补角色(complementary role)中进行了大量的互动关系。因此,在行动模式化的互动关系中,每一位行动者的参与(participation)都是社会系统最重要的单位。这种参与又包括两个方面:①位置方面(positional aspect),即在社会系统中,相对于其他行动者,某个行动者“位于”(located)何处。这就是帕森斯所说的“地位”(status),在关系体系中也是一种结构,属于模式化系统的组成部分。②过程方面(processual aspect),即在对社会系统的功能性意义背景下,行动者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所起的作用,这就是帕森斯所说的“角色”(role)。[47]在帕森斯看来,“地位”与“角色”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但在互动关系中又是密切相关的,当“角色”是社会对某个“地位”的行为期待时,那么,在社会系统中,这个角色一定承担着某种功能。

结构功能主义职业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坚信如果职业能避免外部干预,它们会利用它们的专业技术为大众的普遍利益服务。“独立的”职业人员实际上追求的是客户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并且把公共利益置于二者之上。[48]帕森斯认为,律师是一群知识渊博的群体,他们在法律专长方面提供服务,是法律服务智力资源的阶层垄断者与控制者。尽管他们与其他行业有着某些共同的特点,例如,为客户提供服务以获取个人利益,但是即使这样,律师也不能被视为委托人或自利团体的仆人。[49]因此,按照帕森斯的“地位—角色”理论,律师职业是律师之间以及律师与其他行动者之间互动形成的一个系统,它是“总体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个体行动者成为律师职业的一员,获得了它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而“律师”这一“角色”又必须体现社会对他的行为期待,那么以大众普遍利益为基础的公益法律服务就应该是一种角色责任。从对社会系统的功能性意义的角度看,这也是律师对社会的功能。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这种社会学理论一直在为美国律师职业的行为提供指引,其结果就是,公益法律服务成为法律职业主义的核心特征。[50]1986年,美国律师协会发布了《公共服务精神:推动律师职业主义蓝皮书》,该报告再次指出法律职业不同于商业,其不是以追求利润为宗旨的,公共服务精神是法律职业的首要原则。[51]

虽然帕森斯式的功能主义理论能够很好确定公益法律服务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但是其依然受到其他学者的批判与挑战。英国诺丁汉大学社会学教授朱莉娅·埃维茨(Julia Evetts)认为,帕森斯把资本主义经济、韦伯式理性社会法律秩序和现代职业放在一个相互联系的框架中去讨论,三者在脆弱的规范性社会秩序中相互平衡,保持稳定。帕森斯论证了职业权威和官僚机构二者是如何遵循相同原则的,即“积极行动、理性、伦理普遍主义和功能专门性”。然而,职业通过它们的学院组织(Collegial Organization)和共同身份(Shared Identity)证明了存在另外一种共享规范的途径。[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