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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的区别 法律职业伦理教程(第2版)

【摘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益法律服务就是法律援助,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对于法律援助的概念,目前中国法律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中国著名公益律师佟丽华认为,严格来说,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一种收费服务。[44]中国公益法律服务虽脱胎于法律援助,但却不同于法律援助,它不会产生目前法律援助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在中国法语境下讨论公益法律服务的概念,还必须和一个概念结合起来,即“法律援助”(Legal Aid)。公益法律服务在我国发展比较晚,从制度主义的角度看,中国公益法律服务实际上也脱胎于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这一点在下文将会详细阐述。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益法律服务就是法律援助,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法律援助也是一项舶来品,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也是在最近30年的时间里建立的。对于法律援助的概念,目前中国法律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其有几个关键特征:①统筹机构是国家建立的;②申请条件是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③援助方式是全免费或半免费;④援助内容是法律服务。[40]就法律援助的属性而言,中国《法律援助条例》将其界定为“国家责任,律师义务”,其载体是法律服务。中国著名公益律师佟丽华认为,严格来说,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一种收费服务。这种收费服务与一般来自企业或个人的收费服务相比,它的付费主体是政府,付费标准低于市场标准。

目前《法律援助条例》与《律师法》关于法律援助属性的相关条款存在很多模糊和现实困境。[41]法律援助提供的内容是法律服务,那么其必须考虑法律服务本身的特点:一方面,法律服务是一种专业性、技能性的服务,由法律专业人士提供,它不是一种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平等获得法律服务是公民的一种权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42]既然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法律援助服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提供,那么是否意味着国家应该尊重法律服务本身的特点,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法律服务?从世界各国法律援助制度来看,法律援助主要采取的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中国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强制性要求律师应当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的做法,在世界范围内也是独有的。[43]从当前的社会需要来看,这样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短期合理性并不能掩盖其背后的现实困境,诸如社会观念问题、财产资金问题、社会参与度问题等。[44]

中国公益法律服务虽脱胎于法律援助,但却不同于法律援助,它不会产生目前法律援助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一方面,公益法律服务强调的是律师职业的群体自愿利他行为,它是律师的一种职业责任,换言之,一个人一旦成为律师就必须遵守这样的职业责任,这是最基础的东西;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国家主导的法律援助服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应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而职业主导的公益法律服务,作为律师职业精神和职业伦理的组成部分,更能体现律师的职业价值,可以通过律师的职业认同,持续发展,不断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