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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法律服务与律师社会责任的区别

【摘要】:在中国各级律师协会的官方文件表述中,很少出现“公益法律服务”,而是以“律师社会责任”代之。实践中,很多律师把“公益法律服务”与“律师社会责任”等同。关于“律师社会责任”的内涵,目前并未形成权威且一致的意见,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公益法律服务”的最初内涵——“自愿提供无偿的专业性服务”,为了使本书的研究更具针对性,本书将研究对象限定在“公益法律服务”,而不是“律师社会责任”。

在中国各级律师协会的官方文件表述中,很少出现“公益法律服务”,而是以“律师社会责任”代之。实践中,很多律师把“公益法律服务”与“律师社会责任”等同。各级律师协会也开始陆续发布各地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31]事实上,公益法律服务与律师社会责任是不同的,不仅在语义表述上,在实质内涵上也是存在差别的。

作为管理学研究的一个领域,“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大概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其理论主要建立在“商业负有社会义务”这一假定基础上,关于驱动社会责任话语的理念其实是如何在企业中培养公共道德的一种尝试,社会责任就此成为商学院的重要教学内容。[32]20世纪80年代,“社会责任”这个词成为商业世界的“热点词汇”(buzz word)。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尽管越来越多的企业高管和教育工作者谈论企业的社会责任,但他们却很少确切地知道“社会责任是什么”。[33]随后一段时间,经过学者的努力,“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逐渐成为社会责任研究的重心,其性质也逐渐从一种责任(“为做好事而做好事”)向一种企业战略(“为了做得更好而行善”)转变。[34]在“ISO26000”,社会责任被定义为“是指组织通过透明和合乎道德的行为为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而担当的责任”[35]

“律师社会责任”(Lawyer Social Responsibility)这一概念的提出,来源于“社会责任”基本理论。关于“律师社会责任”的内涵,目前并未形成权威且一致的意见,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一定的争议。按照学者总结的观点,“律师社会责任是指律师在追求自身利益之外满足社会公众的期望或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而承担的法律上的、伦理上的或道义上的义务[36]”,律师社会责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责任。根据目前各级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社会责任报告”,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大致包括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参与普法、公益诉讼、公益上书、捐资助学、慈善捐款等多个方面。美国学者威廉·瓦恩斯(William A.Wines)认为,法学教育的爆炸式扩张,律师行业越发走向所谓的“商业化发展”,很多律师只关注“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已经忘记了公益法律服务这一职业责任。既然如此,律师也应该遵守“企业社会责任”,因为这是商业发展的根基。[37]

对此,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提出,“法律人的社会责任必须具体化为法律人特有的职业责任”,因为社会的发展正是各个领域合力发展的结果,突出职业责任,既是对职业化发展规律的尊重,也是对职业价值的肯定。[38]有的学者认为,用社会责任取代公益法律服务,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问题,如标准太低、范围过宽、缺乏限定条件等。此外,“将一些‘公益’之外的方式也纳入社会责任范围”,导致律师的社会责任相对比升高,但是公益法律服务的绝对比却没有变,贫弱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并未得到实际解决。应该从服务对象、解决的问题等方面加以限制,为了提升职业形象,必须提升律师公益法律服务。[39]本书赞同前述学者的观点,单纯讲“律师社会责任”,难以精准体现律师的职业价值与职业精神,且有将律师“商人化”的倾向。根据“公益法律服务”的最初内涵——“自愿提供无偿的专业性服务”,为了使本书的研究更具针对性,本书将研究对象限定在“公益法律服务”,而不是“律师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