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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法律服务与律师职业属性

【摘要】:公益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与律师的职业属性密切相关。从西方关于“公益法律服务”的最初定义来看,公益法律服务指的是无偿自愿承担专业性工作。为了适应这一系列的变化,公益法律服务既要保持传统的诉讼类专业服务,也要允许非诉讼类专业服务存在。在一个高度法治化的社会,对个人尊严、自由的保护要求确保法律的可接近性,就是所谓的“接近正义”。

公益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与律师的职业属性密切相关。尽管目前理论界对于律师的职业属性存在“二性说”[23]“三性说”[24]“四性说”[25]“五性说”[26]等观点,但是对于律师的专业性却达成了共识。一般认为,律师职业的专业性是指律师的执业活动是依靠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进行的。[27]公益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正是律师职业专业性的自然延伸和体现。公益法律服务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责任,它承载了律师职业的“理性价值”,也最能体现律师行业的职业传统与精神。从西方关于“公益法律服务”的最初定义来看,公益法律服务指的是无偿自愿承担专业性工作(for professional work undertaken voluntarily and without payment)。因此,专业性是其原初特征,具体来说,就是与法律相关。

从公益法律服务的发展来看,早期的公益法律服务主要是指为穷人和弱势群体直接提供法律服务。时代在变迁,律师职业在发生变化,出现了“两个半球”,非诉讼类律师的数量不断增加,与传统诉讼律师形成并驾齐驱之势。此外,社会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在发生变化,慈善团体、为公民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也成为法律服务的需求者;法学教育也在发生变化,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引入,急需经验丰富的律师“反哺”法学教育。为了适应这一系列的变化,公益法律服务既要保持传统的诉讼类专业服务,也要允许非诉讼类专业服务存在。例如,非诉讼类律师免费为慈善团体起草章程、进行法律风险培训、为法学院的学生讲授课程等,也可以纳入公益法律服务的范畴。

为社会公众的权利提供有效的保障,应该是世界上所有法律体制的重要目标之一。一旦公民权利体系崩溃,很容易引发政治危机、社会动荡,使那些权利得不到救济的贫弱群体陷入痛苦的深渊。因此,法律制度应该努力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这也是人类良知的应有之意,也是人类文明永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都知道,“求助于法律是诉诸暴力的替代物;如果取消人们借助法律保护自己重要利益的机会,那么他们就会诉诸暴力——而且这么做是合理的”[28]。在一个高度法治化的社会,对个人尊严、自由的保护要求确保法律的可接近性,就是所谓的“接近正义”。[29]公益法律服务契合了“接近正义”浪潮,它满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形式平等的要求,它有助于公民具体权利的维护与实现,使形式平等实质化。公益法律服务并非无源之水,它根植于律师职业的传统中,不仅体现了“社会福利思想”,也是“职业主义理论与法律职业伦理适应社会变革”的必然要求。[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