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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法律服务的无偿性: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摘要】:所谓的无偿性,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不收取费用,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这是公益法律服务最理想的状态。因此,强调公益法律服务的无偿性十分重要。公益法律服务具有无偿性的特征,正是作为法律商业主义的平衡轮,是对商业主义的“对冲”,让法律服务避免经济活动化,让法律专业人士回归公共服务精神的传统。

所谓的无偿性,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不收取费用,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这是公益法律服务最理想的状态。公益法律服务的对象主要就是无法运用法律手段和没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弱势群体或非营利性组织,对于他们来说,面对法律问题时,如果问题比较复杂或者对方当事人比较强势,那么他们是很难应对的。如果再让他们花钱去委托律师来办理,他们大多会选择拒绝。最后的结果就是有的可能选择沉默,放弃自己的权利;有的则选择采取极端的方式来解决,不但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还触犯了法律。因此,强调公益法律服务的无偿性十分重要。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无偿性主要存在于公益服务提供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换言之,公益法律服务提供者与服务对象之间并不存在“你给我钱,我给你正义”这样的“消费关系”。当然也不排除公益法律服务提供者通过其他渠道与方式获得经济补偿,例如,实践中,一些律师事务所成立公益基金,接受社会捐赠,为公益法律服务筹措资金;一些律师或公益法律服务机构通过申请“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18],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中国律师职业发展初期,律师属于国家公务员,身处科层体制,行政色彩明显;随着“脱钩改制”的深入,律师开始受市场自我调节,去行政化,走向“商业化”,国内有学者提出了“法律商业主义”[19]。正如涂尔干所言:“经济生活的这种非道德性也是公共的危险……大量个体的生活都已经被纳入到工业和商业领域。所以说,那些处于这种境况中的人对道德只有微乎其微的印象,他们绝大部分的生活都远离了道德的影响。”[20]前文提到,美国法律界和法学界曾掀起了有关“职业主义危机”(Professionalism Crisis)的大讨论,普遍认为,“商业主义”(Commercialism)是罪魁祸首。[21]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的话来说,今天的律师职业已经不再是“一种以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精神作为共同天职(common calling)的有学问的艺术(learned art)”[22]。公益法律服务具有无偿性的特征,正是作为法律商业主义的平衡轮,是对商业主义的“对冲”,让法律服务避免经济活动化,让法律专业人士回归公共服务精神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