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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自觉性的重要性

【摘要】: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自觉性是一种强烈的自我意识。私人自觉性是一种反省和审视个人内在自我和感受的倾向。在这个过程中,这种自觉性促使律师主动调整个人的行为方式,以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职业群体的期待,符合社会行为规范的要求。从“集体良知”的“实现”来看,只有主动的无偿法律服务才体现职业自觉性,才是符合公益法律服务特征的。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自觉性(Self-consciousness)是一种强烈的自我意识(Self-awareness)。与自我意识不同的是,在一种哲学语境中,自我意识指的是意识到自己是一个行为个体,而自觉性则是过度地意识到自己的外貌或行为方式。在积极的环境中,自我意识可能会影响身份(identity)的发展,因为在高度的自我意识中,人们最接近于客观地了解自己[12]。心理学家经常区分私人和公共两种自觉性。私人自觉性(Private Self-consciousness)是一种反省和审视个人内在自我和感受的倾向。公共自觉性(Public Self-consciousness)是对他人眼中自我的一种认识,它会导致自我监督(Self-monitoring)[13]社会焦虑(Social Anxiety)[14]。不同程度的自觉性导致不同的行为选择,因为人们在“在人群中迷失自己”(lose themselves in a crowd)时采取不同的行为是很常见的。[15]

公益法律服务的自觉性与伦理性密切相关。从整体层面来看,它源于涂尔干所称的“集体良知”(Conscience Collective),它是群体成员共同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情感的“总和”,是一般的认知、规范和信仰的共同结构,是通过个体意识来“实现”的,它具有约束作用,可以进入个人人格的核心之中。[16]公益法律服务是律师职业“集体良知”的组成部分,其自觉性是一种职业自觉性,它融合了私人自觉性与公共自觉性。[17]公益法律服务要求律师主动作出行为选择,激发律师的自我意识。在这个过程中,这种自觉性促使律师主动调整个人的行为方式,以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职业群体的期待,符合社会行为规范的要求。从“集体良知”的“实现”来看,只有主动的无偿法律服务才体现职业自觉性,才是符合公益法律服务特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