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无偿性,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不收取费用,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这是公益法律服务最理想的状态。因此,强调公益法律服务的无偿性十分重要。公益法律服务具有无偿性的特征,正是作为法律商业主义的平衡轮,是对商业主义的“对冲”,让法律服务避免经济活动化,让法律专业人士回归公共服务精神的传统。......
2023-08-04
在中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公益法律服务的关注是近几年的事情,对于公益法律服务的确切内涵,也未形成共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专业行为说”。有人认为,公益法律服务是指“在不特定多数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专业人士为纠正这种广泛的违法侵权行为,代表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受害一方,阐明规范、表达主张、争取权利的专业行为”[1]。这种观点还进一步指出,“公益”并不代表要无偿,而指的是多数人,“在一个相对的地域里成为公共利益”。强调无偿,或许会产生一定的道德效应,却可能使公益法律服务事业缺乏经济基础、缺乏优秀人才。从前述的内涵描述中可知,这种观点强调公益法律服务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且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受害人”,主体是“法律专业人士”,属性是“专业行为”。
2.“公共产品说”。有人认为,公益法律服务属于公益法范畴,而公益法的起源是“为弱者而战”。因此,公益法律服务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面向困难群众的非营利性法律服务,是有偿法律服务的重要补充”[2]。与此同时,该种观点还进一步将“公益法律服务”的原则定位为“政府主导”,“公益法律服务作为一项公共产品,也应当由政府来组织和提供”。此种观点除了强调公益法律服务的目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外,还强调公益法律服务的对象是“困难群众”,其属性是“非营利性”,而主导则是“政府”。
3.“公共利益说”。有人认为,界定“公益法律服务”必须先厘清“公益”的本质与内涵,而“公益”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结合,其核心内涵是“不确定多数人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利益”。因此,公益法律服务是指“法律专业人士为满足维护不特定多数人整体利益而提供的法律服务”[3]。这种观点注重强调公益法律服务的目的是“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整体利益”,主体是“法律专业人士”,属性是“法律服务”。
4.“法律服务说”。有研究者认为,公益法律服务是指“具备公益性的法律服务活动”,即指“法律专业人员接受法人、公益组织或者自然人委托,为其提供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4]。公益性是公益法律服务的首要衡量标准。所谓的“公益性”,指的是“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法律被有效地遵守”“社会高效有序运转”。与此同时,该种观点也强调“非营利性”,所谓“非营利性”,并不是绝对的“无偿”,而是不收费或少收费。
此外,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执业的组织机构,在公益法律服务的开展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为了能够更好地反映实际情况,本书在此暂不做范围限定,而是站在律师事务所的角度对“律所公益”的概况进行梳理,换言之,展示律师事务所眼中的“公益法律服务”。对于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而言,常见的“公益法律服务”包括以下几类:①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如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自2005年成立以来,就一直开通了免费的法律咨询热线;②在一些特定的时间(如“12·4”“3·15”)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这里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主动办理贫弱当事人的案件。对于大型律师事务所而言,常见的“公益法律服务”包括以下几类:①为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无偿提供法律服务;②积极参政议政,有效参与改进以弱势群体为主要受益群体的政策法律;③直接捐款或运用律师的个人影响力筹款并投入公益法律服务事业当中。
综上所述,理论界关于公益法律服务的内涵是“众说纷纭”;而实务界对公益法律服务的探索也是“百花齐放”。我们也可以从中看出,关于“公益法律服务”,理论界与实务界已经出现了很大的分野,呈现了两种不一样的状态。从实务界来看,公益法律服务的实践在不同规模及不同类型的律师事务所中呈现出不一样的面貌,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分化。这和国内外关于律师职业分化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最早对中国律师职业分化进行系统研究的是美国学者伊桑·迈克逊(Ethan Michelson),他通过对中国律师职业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律师职业出现了“以律师与国家的关系”为基础的职业分化。[5]伊桑·迈克逊的研究结果和当时中国律师职业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律师事务所改制有关,国办所开始慢慢向合作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转变。2007年由季卫东教授主持的一项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律师职业也出现了西方意义上的“两个半球”理论,而且是以客户和业务领域为划分基础的。[6]同样的情况在英国律师职业中也同样存在,英国学者杰拉尔德·汉隆(Gerard Hanlon)通过对英国律师职业的实证研究发现,律师职业内部正在出现两极分化,这种两极分化现象主要是围绕律所规模、经营业务以及客户范围三个核心形成的。简化对这一情况的描述就是:大型律师事务所现在似乎正在金融法专门领域和一般领域为大型企业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而小一些的律师事务所则致力于在一般的商法领域,以及较多地在其他法律领域为个人客户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7]
结合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本书认为,公益法律服务是指法律专业人员主动给那些无法运用法律手段或没有能力支付费用的个人或非营利组织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因此,只有主动提供法律咨询、案件代理、普法宣传等免费的、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服务才属于公益法律服务的范畴,诸如捐资助学、设立奖助学金、慰问孤寡老人、接受政府法律援助指派等则不属于公益法律服务的范畴。只有为社会贫弱群体、非营利组织等缺乏必要诉讼手段且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才属于公益法律服务的范畴,实践中,有一些律师事务所为自己的“付费客户”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则不属于公益法律服务的范畴。为了能够进一步厘清公益法律服务的内涵,本书认为,公益法律服务必须具有伦理性、自觉性、无偿性、专业性四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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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益法律服务就是法律援助,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对于法律援助的概念,目前中国法律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中国著名公益律师佟丽华认为,严格来说,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一种收费服务。[44]中国公益法律服务虽脱胎于法律援助,但却不同于法律援助,它不会产生目前法律援助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2023-08-04
结构功能主义职业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坚信如果职业能避免外部干预,它们会利用它们的专业技术为大众的普遍利益服务。个体行动者成为律师职业的一员,获得了它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而“律师”这一“角色”又必须体现社会对他的行为期待,那么以大众普遍利益为基础的公益法律服务就应该是一种角色责任。[51]虽然帕森斯式的功能主义理论能够很好确定公益法律服务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但是其依然受到其他学者的批判与挑战。......
2023-08-04
③结果主义或功利主义把伦理行为定义为能够给最大多数带来最大效益的行为。在中国律师职业发展初期,公共服务是律师的职业责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公益法律服务存在于中国律师职业的传统中,属于职业伦理的内容之一,它是律师职业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而不是由律师群体的“偏好”所决定的。因此,这三种职业的发展源流均具有极强的伦理性及利他性。......
2023-08-04
关于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内涵,按照我国学者谭世贵教授的总结,所谓法律职业互动,应当是指各种法律职业之间的交流、流动与合作。其中,交流是指法律职业之间通过相互的交换、轮换,以达到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应当把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分歧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以保障共同体内部的理性商谈、理性对话。如果一个法律人同时具备两种以上履历,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裂痕就会越来越小。......
2023-08-04
鼓励和支持律师对侵犯国家利益和不特定他人利益的社会影响较大的行为或事件,包括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环境污染等,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积极参与党委政府领导接访。协助党政机关开展信访接待、涉法涉诉案件化解、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城市管理执法等工作。动员和组织律师为公益性民间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公益性民间组织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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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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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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