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公益法律服务内涵-《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公益法律服务内涵-《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摘要】:有人认为,公益法律服务属于公益法范畴,而公益法的起源是“为弱者而战”。公益性是公益法律服务的首要衡量标准。综上所述,理论界关于公益法律服务的内涵是“众说纷纭”;而实务界对公益法律服务的探索也是“百花齐放”。为了能够进一步厘清公益法律服务的内涵,本书认为,公益法律服务必须具有伦理性、自觉性、无偿性、专业性四个特征:

在中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公益法律服务的关注是近几年的事情,对于公益法律服务的确切内涵,也未形成共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专业行为说”。有人认为,公益法律服务是指“在不特定多数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专业人士为纠正这种广泛的违法侵权行为,代表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受害一方,阐明规范、表达主张、争取权利的专业行为”[1]。这种观点还进一步指出,“公益”并不代表要无偿,而指的是多数人,“在一个相对的地域里成为公共利益”。强调无偿,或许会产生一定的道德效应,却可能使公益法律服务事业缺乏经济基础、缺乏优秀人才。从前述的内涵描述中可知,这种观点强调公益法律服务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且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受害人”,主体是“法律专业人士”,属性是“专业行为”。

2.“公共产品说”。有人认为,公益法律服务属于公益法范畴,而公益法的起源是“为弱者而战”。因此,公益法律服务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面向困难群众的非营利性法律服务,是有偿法律服务的重要补充”[2]。与此同时,该种观点还进一步将“公益法律服务”的原则定位为“政府主导”,“公益法律服务作为一项公共产品,也应当由政府来组织和提供”。此种观点除了强调公益法律服务的目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外,还强调公益法律服务的对象是“困难群众”,其属性是“非营利性”,而主导则是“政府”。

3.“公共利益说”。有人认为,界定“公益法律服务”必须先厘清“公益”的本质与内涵,而“公益”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结合,其核心内涵是“不确定多数人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利益”。因此,公益法律服务是指“法律专业人士为满足维护不特定多数人整体利益而提供的法律服务”[3]。这种观点注重强调公益法律服务的目的是“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整体利益”,主体是“法律专业人士”,属性是“法律服务”。

4.“法律服务说”。有研究者认为,公益法律服务是指“具备公益性的法律服务活动”,即指“法律专业人员接受法人、公益组织或者自然人委托,为其提供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4]。公益性是公益法律服务的首要衡量标准。所谓的“公益性”,指的是“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法律被有效地遵守”“社会高效有序运转”。与此同时,该种观点也强调“非营利性”,所谓“非营利性”,并不是绝对的“无偿”,而是不收费或少收费。

此外,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执业的组织机构,在公益法律服务的开展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为了能够更好地反映实际情况,本书在此暂不做范围限定,而是站在律师事务所的角度对“律所公益”的概况进行梳理,换言之,展示律师事务所眼中的“公益法律服务”。对于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而言,常见的“公益法律服务”包括以下几类:①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如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自2005年成立以来,就一直开通了免费的法律咨询热线;②在一些特定的时间(如“12·4”“3·15”)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这里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主动办理贫弱当事人的案件。对于大型律师事务所而言,常见的“公益法律服务”包括以下几类:①为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无偿提供法律服务;②积极参政议政,有效参与改进以弱势群体为主要受益群体的政策法律;③直接捐款或运用律师的个人影响力筹款并投入公益法律服务事业当中。

综上所述,理论界关于公益法律服务的内涵是“众说纷纭”;而实务界对公益法律服务的探索也是“百花齐放”。我们也可以从中看出,关于“公益法律服务”,理论界与实务界已经出现了很大的分野,呈现了两种不一样的状态。从实务界来看,公益法律服务的实践在不同规模及不同类型的律师事务所中呈现出不一样的面貌,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分化。这和国内外关于律师职业分化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最早对中国律师职业分化进行系统研究的是美国学者伊桑·迈克逊(Ethan Michelson),他通过对中国律师职业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律师职业出现了“以律师与国家的关系”为基础的职业分化。[5]伊桑·迈克逊的研究结果和当时中国律师职业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律师事务所改制有关,国办所开始慢慢向合作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转变。2007年由季卫东教授主持的一项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律师职业也出现了西方意义上的“两个半球”理论,而且是以客户和业务领域为划分基础的。[6]同样的情况在英国律师职业中也同样存在,英国学者杰拉尔德·汉隆(Gerard Hanlon)通过对英国律师职业的实证研究发现,律师职业内部正在出现两极分化,这种两极分化现象主要是围绕律所规模、经营业务以及客户范围三个核心形成的。简化对这一情况的描述就是:大型律师事务所现在似乎正在金融法专门领域和一般领域为大型企业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而小一些的律师事务所则致力于在一般的商法领域,以及较多地在其他法律领域为个人客户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7]

结合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本书认为,公益法律服务是指法律专业人员主动给那些无法运用法律手段或没有能力支付费用的个人或非营利组织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因此,只有主动提供法律咨询、案件代理、普法宣传等免费的、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服务才属于公益法律服务的范畴,诸如捐资助学、设立奖助学金、慰问孤寡老人、接受政府法律援助指派等则不属于公益法律服务的范畴。只有为社会贫弱群体、非营利组织等缺乏必要诉讼手段且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才属于公益法律服务的范畴,实践中,有一些律师事务所为自己的“付费客户”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则不属于公益法律服务的范畴。为了能够进一步厘清公益法律服务的内涵,本书认为,公益法律服务必须具有伦理性、自觉性、无偿性、专业性四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