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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证券法律服务概述及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摘要】:2010年10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其目的是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些规范的出台,促进了律师证券法律服务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一般认为,证券是指表示各类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的书面凭证。证券法所指的证券是筹资者向社会公众发行的由公众购买的表示投资和受益请求权的凭证。证券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记载一定的权益事项,代表投资者一定的权利;②证券是一种要式凭证,是一种规范化的书面凭证;③证券是一种流通凭证,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在法定范围内转让;④证券是一种受益凭证,在通常情况下,财产权利包含了收益权。证券一般具有以下几种:①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明其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可转让的书面凭证;②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或者公司投资者发行的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条件还本付息的证券。[1]

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其中在第12条,将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确定为专业性机构,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参与证券业务,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法律服务。2003年4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提供了规范指南。2007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其目的是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0年10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其目的是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8年3月发布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纳入调控范围。这些规范的出台,促进了律师证券法律服务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一般认为,从广义上将,律师证券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法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二是进行证券诉讼代理,即证券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服务或证券诉讼服务。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证券诉讼法律服务则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进行证券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提供法律帮助,如代书、诉讼代理和辩护等。[2]按照《证券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开展的证券法律服务业务共有25项(尚不包括期货类),其中,行政许可类有22项(包括发行上市13项、证券公司4项、基金公司类5项)、非行政许可类3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见证、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基金公司相关报告事项)。此外,律师还大量担任了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董事(独立董事)、保荐人法律顾问等角色。以2010年为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共收到233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书共计1111份,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意见书数量均创历史新高。[3]

为什么证券市场需要法律服务、需要律师的大量参与呢?有观点认为,从美国证券律师的发展历程来看,证券律师的出现并逐步演化为证券市场的有机组成是出于市场结构性的功能需求,这最终在美国的立法过程中被固定下来。但律师在证券市场的角色定位与功能还存在某种不确定性,这在“安然事件”中表现得非常明显。[4]还有观点认为,律师证券法律服务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律师证券法律服务对证券律师的素质及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因而有其特殊性。现代化、科学化要求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必须为证券及其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律师证券法律服务有助于更好地依法确保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有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助于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和规范化进行;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证券及其市场的正确认识;有助于有效地防范证券风险;有助于社会公众对证券市场的监督;有助于提高大众证券法制观念。[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