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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

【摘要】:完善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执业权益维护机制,建立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事件快速处置和联动机制,建立完善救济机制。推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担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组织律师参加国际法律援助交流培训项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把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情况作为项目安排、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推动地市、县区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由此可知,法律援助服务是完全无偿的,而不是免除部分费用。

1.加强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要认真落实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积极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落实律师会见通信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辩论辩护权等执业权利,保障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充分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完善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执业权益维护机制,建立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事件快速处置和联动机制,建立完善救济机制。

2.加强经费保障。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律师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建立办案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担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现有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力量不足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律师事务所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统筹安排。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募集资金作用,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渠道。鼓励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3.加大办案支持力度。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工商、人力资源等部门的工作衔接,推动落实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免收、缓收复制案件材料费以及资料查询等费用规定。

4.加强教育培训。加强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法律援助培训要吸收律师参加,律师协会要在律师业务培训课程中增设法律援助有关内容。加强对新执业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培训。组织律师参加国际法律援助交流培训项目。

5.加强政策引导。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把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情况作为项目安排、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推动地市、县区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6.完善激励措施。对于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人才培养、项目分配、扶持发展、综合评价等方面给予支持,在律师行业和法律援助行业先进评选中加大表彰力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对其先进事迹进行广泛深入宣传,树立并提升行业形象。

◆例15-3

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务费

B.指派律师担任乙的辩护人以后,乙自行另外委托辩护人,故决定终止对乙的法律援助

C.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

D.经审查后认为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拒绝向其提供法律咨询

【解析】

选项A错误。《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由此可知,法律援助服务是完全无偿的,而不是免除部分费用。

选项B正确。《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①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②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③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④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由此可知,本题选项B中,乙又自行另外委托了辩护人,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是正确的。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此可知,法律援助只能指派执业律师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不能指派无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选项D错误。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是对咨询者提出的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问题以及日常碰到的简单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法律咨询不需要审查经济条件。故拒绝提供法律咨询的行为错误。

【注释】

[1]参见赵汝琨执行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简明本)》编委会编:《中华法学大辞典(简明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597页。

[2]参见关保英主编:《司法行政法新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87~188页。

[3]参见王运声、易孟林主编:《中国法治文化概论》,群众出版社2015年版,第334~335页。

[4]参见王新清:《市场经济中的律师和律师工作机构》,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114页。

[5]参见齐延安主编:《当代中国律师管理概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8页。

[6]参见周章金:“论律师执业的行政法律责任”,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7]参见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东司罚决字〔201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8]参见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夏司罚决〔2018〕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9]参见辽宁省抚顺市司法局抚司罚字〔2017〕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0]参见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杭司罚决〔2018〕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1]参见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局济司罚决字〔2018〕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2]参见刘根菊:“我国法律援助之价值及其实现”,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6期。

[13]参见林凤章:“我国法律援助的困境分析”,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14]参见刘根菊:“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1期。

[15]参见贺海仁:“法律援助: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6期。

[16]参见程滔:“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

[17]参见贺海仁:“法律援助: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6期。

[18]参见程滔:“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

[19]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