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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及其应用

【摘要】:目前,法律援助已成为我国公民实现公正和权益保障之需求。形式上包括诉讼法律援助、非诉讼法律援助及公证、法律咨询等。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援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关于“法律援助”的名称,英文为“legal aid”,中文译名不尽一致,有的译成“法律扶助”,有的译成“法律救助”,有的译成“法律援助”,其中以“法律援助”的译法较为普遍。一般认为,法律援助是指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所属人员,为刑事被告人、被害人等或者民事(或行政)诉讼原告提供法律帮助(资助、救助、扶助、救济、优惠等)的活动。[12]

法律援助制度源于西方,作为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制度,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而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土地上扎根仅几年,就已显示出它的强大活力。1994年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在北京、上海、广州、青岛等城市开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试点,进而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随着各地法律援助工作的蓬勃开展和法律援助理论的广泛探讨,法律援助的立法工作也在加紧进行。1996年3月17日通过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律师法》正式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标志着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真正确立。[13]

法律援助作为法制度的一部分,涉及援助主体和受援主体。按照我国学者刘根菊的观点,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讲,我国法律援助的价值,具体而言,主要具有如下内容:①扶弱助困之价值。目前,法律援助已成为我国公民实现公正和权益保障之需求。因为,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公民间因主客观条件的差异而产生的贫富差别日趋明显,一部分公民打不起官司,请不起律师,因此,严格执法和完善法制势在必行。②平衡控(起诉)、辩(应诉)力度之价值。无论是在刑事、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诉讼双方均围绕系争事实进行诉讼,双方力求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一系列法定审判程序使系争问题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解决。在上述控(起诉)、辩(应诉)方对抗的诉讼过程中,处于弱势、劣势的被告人或者当事人,通过法律援助得到法律、诉讼技巧、诉讼力量上的帮助,就能实现控(起诉)、辩(应诉)力度上的平衡或者大体平衡,实现矛盾双方平等对抗之价值。③实现司法公正之价值。司法公正是诉讼追求的最高价值,也是终极目标。通过国家及有关人员的法律援助,从客观外力方面使弱者能够抗衡强者,使劣势上升为均势或优势,促其充分行使自由、平等权利,以实现公正、正义的裁判。[14]

◆例15-1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人权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关于该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A.我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B.实施法律援助的既有律师、法援机构,也有社会组织,形式上包括诉讼法律援助、非诉讼法律援助及公证法律咨询

C.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援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慈善机构协助受理事宜

D.法援对象包括符合法定受援条件的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及符合规定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

【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选项B说法正确。实施法律援助的既有律师、法援机构,也有社会组织。形式上包括诉讼法律援助、非诉讼法律援助及公证、法律咨询等。

选项C说法错误。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援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要坚持“四统一”原则,不能委托慈善机构办理。

选项D说法正确。《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法援对象包括符合法定受援条件的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符合规定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也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