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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强加自己的利益,侵害委托人权益

【摘要】:山东ZSC律师因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被处停止执业6个月[11]ZSC律师是北京市YC(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6年7月,李A与李B因借款发生纠纷,北京市YC(济南)律师事务所ZSC律师指派其助理LD律师作为李A的代理律师,代理期间,在李A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李A的房产办理仲裁、保全裁定、过户执行等程序,损害了李A的权益。鉴于ZSC律师与李B属于合作关系,ZSC律师存在利用提供法律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49条第5项规定的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①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的;②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的;③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者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案例15-5】

山东ZSC律师因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被处停止执业6个月[11]

【基本案情】

ZSC律师是北京市YC(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6年7月,李A与李B因借款发生纠纷,北京市YC(济南)律师事务所ZSC律师指派其助理LD律师作为李A的代理律师,代理期间,在李A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李A的房产办理仲裁、保全裁定、过户执行等程序,损害了李A的权益。鉴于ZSC律师与李B属于合作关系,ZSC律师存在利用提供法律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行为。

【具体理由】

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局认为,ZSC律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8条第3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2条第2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达到《济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局决定:给予ZSC律师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