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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证据及妨碍证据取得的法律职业伦理

【摘要】:2016年7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调查人员到浙江GC律师事务所调查核实相关情况,LC律师向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提交了两份张B签字的《刑事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协议落款日期为2015年11月3日。经证明,上述两份协议系LC律师伪造。在调查中,LC律师能如实陈述事实,主动承认伪造委托合同的事实,确有悔改,并积极配合调查,在量罚时应酌情予以考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49条第4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①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②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③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

【案例15-4】

浙江LC律师因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被处停止执业7个月[10]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收到朱A投诉浙江GC律师事务所LC律师的相关材料。2016年7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调查人员到浙江GC律师事务所调查核实相关情况,LC律师向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提交了两份张B签字的《刑事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协议落款日期为2015年11月3日。经证明,上述两份协议系LC律师伪造。

【具体理由】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认为,律师执业应当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并在监督检查中如实陈述并提供材料。LC律师为掩盖其没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的事实,伪造《刑事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并向司法局提交,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属于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在调查中,LC律师能如实陈述事实,主动承认伪造委托合同的事实,确有悔改,并积极配合调查,在量罚时应酌情予以考量。

【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决定:给予LC律师停止执业7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