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同案代理与利益冲突: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同案代理与利益冲突: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摘要】:抚顺市司法局认为,辽宁CX律师事务所WGM律师参与会见同一案件其他二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7条第2项规定的“同时为2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7条第3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47条第3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①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②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2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③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④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⑤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案例15-3】

辽宁WGM律师因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被处警告[9]

【基本案情】

WGM律师是辽宁C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WGM律师参与会见了自己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张A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施B、刘C,与张A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施B、刘C的对话涉及辩护工作内容。2017年6月6日,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向抚顺市司法局送交了《检察建议书》,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辽宁CX律师事务所律师违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作出处理。

【具体理由】

抚顺市司法局认为,辽宁CX律师事务所WGM律师参与会见同一案件其他二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7条第2项规定的“同时为2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7条第3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结果】

抚顺市司法局决定:给予WGM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