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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成果

【摘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47条第1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①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②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广东WJ律师因同时在两所执业被处警告[7]WJ律师是广东LTZ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随后,WJ律师在广东JC律师事务所承办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47条第1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①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②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案例15-1】

广东WJ律师因同时在两所执业被处警告[7]

【基本案情】

WJ律师是广东LTZ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5年5月26日,WJ律师在未与广东LTZ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且未办理转所手续的情况下,与广东JC律师事务所(甲方)签订《聘用律师合同书》(WJ律师为乙方)。合同主要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为专职律师,合同期限为3年,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甲方为乙方提供办公室、配备办公设备,乙方向甲方支付固定管理费。随后,WJ律师在广东JC律师事务所承办业务。

【具体理由】

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认为,WJ律师在未与广东LZT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且未办理转所手续的情况下,与广东JC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律师合同,并在广东JC律师事务所办公,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7条第1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第1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47条的规定。

【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决定:给予WJ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