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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处罚:法律职业伦理第二版

【摘要】:所谓的“律师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律师个人违反《律师法》进行违法执业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是一种常见的、适用面较为广泛且灵活的法律责任形式,也是《律师法》引入刑罚理论用以丰富和发展行政处罚的有益尝试。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处罚,在学理上,常常用“律师行政法律责任”予以替代。所谓的“律师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律师个人违反《律师法》进行违法执业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是一种常见的、适用面较为广泛且灵活的法律责任形式,也是《律师法》引入刑罚理论用以丰富和发展行政处罚的有益尝试。[6]

根据《律师法》第47条之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①同时在2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②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③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④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⑤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根据《律师法》第48条之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①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②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③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④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根据《律师法》第49条之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②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③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④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⑤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⑥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⑦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⑧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⑨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法》第47条、第48条、第49条的规定进行了具体化规定,律师应予处罚的情形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