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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律师惩戒制度概述

【摘要】:在日本,律师惩戒制度最为明显的特点是在律师伦理管理方面有完善的规范体系。律师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规范,妨害所属律师协会的秩序或信誉,丧失律师尊严,无论在职务内还是职务外,都要受到惩戒制裁。惩戒由律师所属律师协会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议执行。日本律师联合会认为有必要由其直接惩戒时,也可以给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责令2年内暂停执业、退会和取消律师资格四种。

日本律师惩戒制度最为明显的特点是在律师伦理管理方面有完善的规范体系。日本有统一的《日本律师法》《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日本律师联合会章程》以及各地律师协会章程等。日本对律师的惩戒权,是由地方律师协会和日本律师联合会行使的。律师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规范,妨害所属律师协会的秩序或信誉,丧失律师尊严,无论在职务内还是职务外,都要受到惩戒制裁。惩戒由律师所属律师协会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议执行。日本律师联合会认为有必要由其直接惩戒时,也可以给予惩戒。请求惩戒者如对所属律师协会的处理不服,可以向联合会提出异议。受到惩戒的律师也可以向联合会提出审查请示,或者对联合会的裁决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申诉。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责令2年内暂停执业、退会和取消律师资格四种。[15]

【注释】

[1]全国律师协会(NBA)成立于1925年,是美国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以非裔美国人为主体的律师和法官网络。

[2]联邦律师协会(FBA)是由在美国联邦法院执业和任职的私人律师、政府律师和法官组成的自愿性私人组织。

[3]参见毕竞悦:《法治美国》,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58页。

[4]参见李晓郛:《数据下的美国法治人才培养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版,第7~8页。

[5]参见周塞军:《发达国家律师管理制度》,时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页。

[6]Herbert Harley,“A Lawyer's Trust”,Journal of the American Judicature Society,Vol.29,Issue 2 (August 1945),pp.50~57.

[7]Bradley A.Smith,“The Limits of Compulsory Professionalism: How the Unified Bar Harms the Legal Profession”,Florida State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22,Issue 1 (Summer 1994),pp.35~74.

[8]Lathropv.Donohue,367U.S.820.

[9]参见许春镇:“德国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管理法制”,载《台湾海洋法学报》2008年7卷第2期。

[10]参见许春镇:“论强制会员制之宪法问题——兼论我国法制”,载《台北大学法学论丛》2015年第94期。

[11]参见[美]德博拉·罗德、戴维·鲁本:《法律伦理(下)》,林利芝译,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版,第555页。

[12]参见嘉兴市律师协会嘉律处决字〔2018〕第2号处分决定书。

[13]参见本书编写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解》,金城出版社2008年版,第268页。

[14]参见邓建民主编:《律师法学与公证法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68页。

[15]参见陈业宏、唐鸣:《中外司法制度比较(下册)》,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6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