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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庭拟定评议报告交惩戒委员会作出决定

【摘要】:听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基础上,拟定评议报告交惩戒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惩戒委员会作出撤销案件、不予处分的决定书应当在签发后10个工作日内由律师协会日常工作机构人员送达投诉人、被调查会员。会员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查的,或者申请复查后由复查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分决定的,为生效的处分决定。训诫、警告处分决定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告知所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纪律处分的决定程序主要包括听证、评议、审核、送达等程序。

1.听证。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59~62条的规定,惩戒委员会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调查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调查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惩戒委员会告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惩戒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可以组成听证庭进行。决定举行听证的案件,律师协会应当在召开听证庭7个工作日前向被调查的会员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其听证庭的时间、地点、听证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等事项,并通知案件相关人员。《听证通知书》除直接送达外,可以委托被调查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被调查会员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一次,未申请延期并且未按期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被调查会员不陈述、不申辩或者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不影响惩戒委员会作出决定。

听证庭成员由惩戒委员会3~5名委员担任,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庭成员。听证庭依照以下程序进行:①询问被调查会员是否申请听证庭组成人员回避;②投诉人陈述投诉的事实、理由和投诉请求,投诉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听证程序进行,由调查人员宣读投诉书;被调查会员有权进行申辩;调查人员陈述调查的事实,被调查会员、投诉人对调查的事实发表意见;③听证庭组成人员可以就案件有关事实向各方进行询问;④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会员、投诉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基础上,拟定评议报告交惩戒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

2.评议。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63~65条的规定,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听取或者审阅听证庭评议报告或者调查终结报告后集体作出决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1/2以上多数通过,如评议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被调查会员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被调查会员的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调查人员和应回避人员不参加表决,不计入出席会议委员基数。

惩戒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决定评议情况保密。惩戒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后,应当制作书面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投诉人的基本信息;②被调查会员的基本信息、律师执业证书号码、所在律师事务所;③投诉的基本事实和诉求;④被调查会员的答辩意见;⑤惩戒委员会依据相关证据查明的事实;⑥惩戒委员会对本案作出的决定及其依据;⑦申请复查的权利、期限;⑧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名称;⑨作出决定的日期;⑩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3.审核。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66条的规定,决定书经惩戒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主管副会长签发。处分决定书应当在签发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律师协会送达被调查会员,同时将决定书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惩戒委员会作出撤销案件、不予处分的决定书应当在签发后10个工作日内由律师协会日常工作机构人员送达投诉人、被调查会员。达成和解或者投诉人撤销投诉,但是涉嫌违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处分的,可以继续进行处分程序,必要时应当依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44条的规定启动调查程序。

4.送达。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67~73条的规定,决定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决定书送达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决定书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挂号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是个人会员的,可以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行政主管或者其他合伙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团体会员的,可以交其律师事务所主任、行政主管或者合伙人签收。受送达人拒收时,可以由送达人邀请律师协会理事或者律师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住所,视为送达。

会员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查的,或者申请复查后由复查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分决定的,为生效的处分决定。生效的处分决定由该决定书生效时直接管理被处分会员的律师协会执行。惩戒委员会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并向其提出处罚建议。同一个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不再建议行政处罚。投诉的案件涉及违反《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惩戒委员会应及时报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上一级律师协会。

训诫、警告处分决定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告知所属律师事务所。重大典型律师违法违规案件和律师受到通报批评处分决定生效的,应当在本地区律师行业内进行通报。公开谴责及以上处分决定生效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吊销执业证书、取消会员资格等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决定生效的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违法违规案件,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报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