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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处理会员违规投诉的程序与要求

【摘要】:对于没有投诉人投诉的会员涉嫌违规行为,律师协会有权主动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律师协会受理投诉时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律师协会应当制作接待投诉记录,填写投诉登记表,妥善保管投诉材料,建立会员诚信档案。需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律师协会处理的投诉案件,律师协会应当制作转移处理书,随投诉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人。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43~51条的规定,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邮件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对于没有投诉人投诉的会员涉嫌违规行为,律师协会有权主动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律师协会受理投诉时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律师协会应当制作接待投诉记录,填写投诉登记表,妥善保管投诉材料,建立会员诚信档案。

接待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完成以下工作:①当面投诉的,应当认真做好笔录,必要时征得投诉人同意可以录音。投诉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旁听和询问;对记录的主要内容须经投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②信函投诉的,应当作好收发登记、转办和保管等工作。口头或者电话投诉的,要耐心接听,认真记录,并告知投诉人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③对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律师协会调查的投诉案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惩戒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①不属于本协会受理范围的;②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不足的;③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者必然联系的;④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⑤超过处分时效的;⑥投诉人就被投诉会员的违规行为已提起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案件的;⑦对律师协会已经处理过的违规行为,没有新的事由和证据而重复投诉的;⑧其他不应立案的情形。对不予立案的,律师协会应当在惩戒委员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但匿名投诉的除外。需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律师协会处理的投诉案件,律师协会应当制作转移处理书,随投诉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人。

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被调查会员发出书面立案通知。立案通知中应当载明立案的主要内容,有投诉人的,应当列明投诉人名称、投诉内容等事项;投诉人递交了书面投诉文件的,可以将投诉文件的副本与通知一并送达被调查会员;该通知应当要求被调查会员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申辩,并有义务在同一期限内提交业务档案等书面材料。送达立案通知时,同时告知本案调查组组成人员和日常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名单,告知被调查会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