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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以不正当方式干涉案件办理

【摘要】:2016年1月20日下午,WE律师第三次会见许A,再次于14时17分传递香烟及打火机给许A吸烟并未及时取回打火机,14时25分传递香烟给许A放入口袋,14时26分将手机交于许A与外界通话被看守所民警发现制止。由于WE律师在三次会见中,多次传递香烟给犯罪嫌疑人并让其带回以及提供手机让犯罪嫌疑人与外界通话,其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34条的规定,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①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的;②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的;③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④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机关施加压力的;⑤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⑥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②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③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案例14-7】

浙江WE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处公开谴责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6日下午,北京GP(杭州)律师事务所WE律师在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许A的过程中,分别于16时07分将手机打开免提供许A与外界通话,16时14分将香烟放置会见窗口由许A自行拿取装入口袋,16时16分又给许A数支香烟让其装入口袋。2015年11月23日下午,WE律师第二次会见许A时,又于14时17分、14时34分二次给许A吸烟,15时13分将手机交于许A与外界通话至15时26分,时间长达13分钟,15时27分传递打火机供许A点烟。2016年1月20日下午,WE律师第三次会见许A,再次于14时17分传递香烟及打火机给许A吸烟并未及时取回打火机,14时25分传递香烟给许A放入口袋,14时26分将手机交于许A与外界通话被看守所民警发现制止。

【具体理由】

杭州市律师协会认为,WE律师作为执业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多次违规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许A传递香烟并提供电话与外界通话,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3章第26条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不得将通信工具提供给其使用的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WE律师在三次会见中,多次传递香烟给犯罪嫌疑人并让其带回以及提供手机让犯罪嫌疑人与外界通话,其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结果】

杭州市律师协会决定:给予WE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