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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违规收案或收费行为

【摘要】:2月24日,周A将20 000元律师代理费汇入周D的银行卡账户。3月中旬,投诉人周A提出解除与SHF律师的委托协议。SHF律师得知当事人已另聘其他律师担任辩护人出庭,在未按规定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协议的情况下,以强行出庭的形式,在法庭上强迫委托人签订欠款协议并以由其他人担保的方式解除委托关系,引起众人围观,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27、28条的规定,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1个月以上1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①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②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③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④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⑤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⑥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公开谴责或者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案例14-6】

浙江SHF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处公开谴责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2日,当事人周A、卢B受犯罪嫌疑人卢C委托,通过朋友介绍,与浙江ZH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代理卢C某一审辩护工作的《委托协议书》,浙江ZH律师事务所指派SHF律师担任卢C案件的一审辩护人。协议约定律师代理费总计60 000元,在协议签署2日之内先付20 000元,剩余款项在一审开庭前付清。2月24日,周A将20 000元律师代理费汇入周D(SHF律师妻子)的银行卡账户。3月中旬,投诉人周A提出解除与SHF律师的委托协议。4月2日,SHF律师将20 000元现金交浙江ZH律师事务所。

SHF律师得知当事人已另聘其他律师担任辩护人出庭,在未按规定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协议的情况下,以强行出庭的形式,在法庭上强迫委托人签订欠款协议并以由其他人担保的方式解除委托关系,引起众人围观,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

【具体理由】

杭州市律师协会认为,SHF律师允许当事人将律师代理费打入其妻周D私人账户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等有关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律师不得私自收费的规定。并以非正常的方式在公众场合强迫委托人签订欠款协议,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律师的职业形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结果】

杭州市律师协会决定:给予SHF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