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代理不尽责行为及违规处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代理不尽责行为及违规处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摘要】: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22条的规定,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以上1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①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②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22条的规定,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以上1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①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②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③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未经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的;④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23条的规定,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以上1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①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②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③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者扣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