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惩戒律师违规行为的组织机构-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惩戒律师违规行为的组织机构-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对会员涉嫌违规案件的调查和纪律处分,由涉嫌违规行为发生时该会员所属律师协会管辖;被调查的会员执业所在的行政区域未设立律师协会的,由该区域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管辖。惩戒委员会由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相关工作经验,或者具有律师行业管理经验,熟悉律师行业情况的人员组成。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8~10条和第12~14条的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地方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对会员涉嫌违规案件的调查和纪律处分,由涉嫌违规行为发生时该会员所属律师协会管辖;被调查的会员执业所在的行政区域未设立律师协会的,由该区域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管辖。被调查的会员在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后,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的,该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协助其原属律师协会进行调查。违规行为持续期间,被调查的会员先后加入2个以上地方律师协会的,所涉及律师协会均有调查和纪律处分的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律师协会行使管辖权。

惩戒委员会由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相关工作经验,或者具有律师行业管理经验,熟悉律师行业情况的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惩戒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同级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决定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惩戒委员会的委员由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采取选举、推选、决定等方式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惩戒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为设在律师协会秘书处的投诉受理查处中心,职责是:①参与起草投诉受理查处相关规则和制度;②接待投诉举报;③对投诉举报进行初审,对于符合规定的投诉提交惩戒委员会受理;④负责向惩戒委员会转交上一级律师协会交办、督办的案件;⑤负责向下一级律师协会转办、督办案件;⑥负责与相关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间的组织协调有关工作,参与投诉案件调查、处置、反馈工作;⑦定期开展对投诉工作的汇总、归档、通报、信息披露和回访;⑧研究起草惩戒工作报告;⑨其他应当由投诉中心办理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