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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律师违规行为的法理基础

【摘要】:因此,从维护律师职业整体形象及信誉的角度,惩戒也应由律师职业组织依据自治自律精神,对于违反纪律规定的律师予以纪律处分。律师应当履行律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则作出的处分决定。2017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对律师协会就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基本规则进行了规定。

联合国在《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专门规定了“纪律诉讼”,明确指出,应由法律界通过其有关机构或经由立法,按照本国法律和习惯以及公认的国际标准和准则,制定律师职业行为守则。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7条规定:“对在职律师所提出的指控或控诉按适当程序迅速、公正地加以处理。律师应有受公正审讯的权利,包括有权得到其本人选定的一名律师的协助。”第28条规定:“针对律师提出的纪律诉讼应提交由法律界建立的公正无私的纪律委员会处理或提交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或法院处理,并应接受独立的司法审查。”第29条规定:“所有纪律诉讼都应按照职业行为守则和其他公认的准则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并参照本基本原则进行判决。”由此可知,对律师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不仅是律师职业组织的一项权力,还是律师职业组织的一项“义务”。

为什么需要由律师协会对律师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呢?美国学者德博拉·罗德等人认为,律师惩戒程序主要有三大功能:保护民众、维护司法正义以及维护公众对法律职业的信任。[11]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由律师协会对律师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具有以下合理性依据:

1.从维护律师职业自主性的角度。维护律师的独立自主,必须集合律师团体的力量来运作,这是律师自律自治的依据。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山田在谈到“法律人的社会角色”时曾指出,一般认为,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自由职业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就是自主性,然而这种自主性必须通过律师协会来运作,不是单打独斗,而是整体的运作。

2.从保护社会公众的角度。前文提到律师职业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专业性”,这种专业性意味着其对应的知识与技能并非一般人所具有的,这也是社会公众在遭遇法律难题时需要律师介入的重要原因。然而,也正是因为此专业性,导致律师与社会公众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平等,社会公众无法对这种专业性进行检验,而律师同行之间则可谓“知己知彼”。因此,由律师职业组织对律师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可以有效地保护社会公众。

3.从律师课责机制的角度。国家的所有课责机制应各安其位,目前对于律师的课责机制中,律师除了对委托人负有民事责任外,还有违反国家法秩序的行为,因此需要接受国家的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这三种机制已经基本满足了当事人及国家不同主体之间的究责目的。前文提到律师之间的关系具有协同性,律师的行为不仅仅关乎其个人,还与其他律师及整个律师职业息息相关,呈现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因此,从维护律师职业整体形象及信誉的角度,惩戒也应由律师职业组织依据自治自律精神,对于违反纪律规定的律师予以纪律处分

4.从维护司法正义的角度。综观世界各国之律师角色,维护司法正义是律师职业的应有之义。律师职业不同于商业,其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法律服务也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商品”,而是一种公共服务。律师制度已经深深嵌入到每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中,不论是经济正义的实现,还是社会正义的实现,都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职业行为对于司法正义的实现就十分关键。因此,从维护司法正义的角度,由律师职业组织对律师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也是必要的,更是必需的。

我国《律师法》第46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6条秉承了《律师法》第46条的立法原意,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包括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03条规定,律师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纠纷,履行经律师协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第104条规定,律师应当执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律师应当履行律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则作出的处分决定。此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01条还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成为刑、民事被告,或者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处罚的,应当向律师协会书面报告。2017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对律师协会就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基本规则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