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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政法律责任,人民币行政处罚

【摘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因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人民币的行政处罚;给予广东HS律师事务所负责人C律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因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追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法律责任,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实行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根据《律师法》第六章的规定,律师的行政责任有以下几种: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责任有以下几种: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人民币的行政处罚;给予广东HS律师事务所负责人C律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3-6】

广东HS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受行政处罚[19]

【基本案情】

A律师、B律师为广东HS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HS律所)律师,二人分别从2016年12月、2016年10月开始至2018年4月,在未经HS律所统一接受委托、受理案件的情况下,多次私自收案,并自行持律所空白函、空白介绍信在中山市看守所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私自收取律师费用不开具发票。其中,A律师私自会见犯罪嫌疑人90次134人,私自收费6.7万元;B律师私自会见犯罪嫌疑人165人,私自收费8.25万元。HS律所规章制度不完善,对于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律所内的公章、空白介绍信、律所空白函的管理不严,致使所内律师连续多次不以律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

【具体理由】

佛山市司法局认为,HS律所不按照规定对所内律师的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放任所内律师连续多次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法律服务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对本所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结果】

佛山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广东HS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2个月,并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