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具体来说,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职业伦理学是将伦理学原理应用于法律职业领域中的一门学科。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
2023-08-04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两种:一是“违法执业”;二是“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对于第二种情形,表现为委托人与律师的纠纷,即委托人通常认为对己不利的裁判结果是由于律师“不尽力”造成的。但“不尽力”的所谓“过错”,却并不是仅靠委托人主观便可认定的,它需要“事实”来证明,这个事实可以通过上诉或申诉的重审、改判来证明,也可以通过类比其他相同案件的相同证据所发挥的作用来证明,因为法律上的“过错”必须相对于“损失”而存在。如果律师未取得的证据并不具有形成对委托人有利的不同于原裁判结果的事实或可能,律师就没有“过错”可言。
【案例13-5】
A诉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18]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13日,A与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合同》,其中载明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指派H律师作为A的代理人,办理“草拟合同、代办抵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约定律师代理费7000元,交通、调查费等1000元。同日,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6000元,代收抵押费、交通调查费2000元。H律师拟写了《借款合同》及《房屋抵押合同》各一份。《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为A、借款人为B,约定B因经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为一年半,贷款回报率为每月1.5万元,贷款回报率金额总计为27万元。另约定,本合同贷款为抵押贷款,借款人承诺:逾期不归还借款本金和回报率金额或违反合同条款,贷款人有权将上海市华漕新村28号102室房屋拍卖、变卖。处分该财产后的价款,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借款合同》经A及B签字,房屋抵押担保人栏“C”“D”的名字及身份证号码系B代签。《房屋抵押合同》抵押人为C、D,抵押权人为A,约定C、D愿以上海市华漕新村28号102室房屋为《借款合同》全部条款作抵押担保。A在抵押权人栏签名,抵押人或代理人栏“C”“D”的名字及身份证号码等非C、D本人签署。针对抵押事宜,B提供了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公证处公证书二份。该公证书载明C、D全权委托B处理上海市闵行区华漕新村28号102室的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登记事宜与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注销登记事宜。
2005年10月18日,A借给B人民币30万元。2006年11月6日,邯郸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复函表示,两份公证书系虚假、伪造的公证书。2007年1月29日,上海市华漕新村28号102室房屋的抵押登记被注销。
A因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未适当履行委托义务,致使其遭受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1.5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10.11万元及8000元律师费。
【具体理由】
法院认为,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专业从业者,应当对其代理的法律事务承担专业标准的注意义务。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以下过错:首先,对抵押合同的法律要件——意思表示未尽到审慎的审核义务。根据文义解释,B所出具的委托书并未表明抵押人与A达成了抵押合意,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应当代A了解抵押人的真实意思。在此意义上,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有违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次,本案中,B代理抵押人为自己的债务设定了抵押,属于自己代理,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专业从业者,未对该代理行为的有效性进行审核,亦有违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A对B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未获清偿部分为其实际损失,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应对该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A在与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自己的事务缺乏应有的注意,对其损失的发生与存在有过失,应当自担部分损失。
【结果】
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A10万元;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A律师服务费3000元;A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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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的民事责任,也称为公证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指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故意或过失致使公证文书发生错误,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度,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④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与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
2023-08-04
所谓的法官职业伦理,是指审判人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应具备的优良的道德品质,以及在调处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应遵循的优良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当法官未职业化时,司法伦理所关注的道德主体仅仅是个体,其忽略了法官职业共同体这样一个道德主体。这也推动了对法官责任的认定和规范,应当实现从法官责任向法官职业伦理的转变。......
2023-08-04
明确了职业伦理的性质与特征后,我们还必须对职业伦理的建构有所了解,它有助于我们认清职业伦理所具备的功能价值。通过每个人道德的树立,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提升伦理的根本。[15]参见张志铭、徐媛媛:“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30]参见罗国杰、魏英敏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职业伦理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2023-08-04
②避免并阻止损害对审判或法官的一般信赖的行动或态度。[15][1]参见王申:“法官道德须满足司法伦理的客观需要”,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7期。[15]参见怀效锋主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9页。......
2023-08-04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我国著名法学家孙晓楼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存在实质与主观的区分。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确切内涵,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还有学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以法律职业道德为研究对象的,有关法律职业共同体从业的法律活动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信仰的科学。......
2023-08-04
各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与该国律师职业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不同的国家,可能在赋予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④律师的行为应当遵循法律的要求,无论是为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还是在律师业务或者律师个人事务中,均应如此。②律师不接受危及其职业独立性的约束。⑤律师不得代理相互冲突的利益。......
2023-08-04
②退休法官和治安法官,退休法官仍可被公众视为司法机构的代表。退休法官应谨慎行事,因此鼓励他们参照指南行事,以避免任何可能损害司法机构声誉的活动。在《司法行为指南》中规定了司法行为应该遵循的三大基本原则:1.司法独立。法官必须免受宣传的影响,不论宣传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因此,在合理的范围内,法官应避免可能导致他们由于合理的偏见或由于这种活动可能引起的利益冲突而不得不参与的司法外活动。......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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