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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及赔偿要求 - 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摘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A对B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未获清偿部分为其实际损失,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应对该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两种:一是“违法执业”;二是“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对于第二种情形,表现为委托人与律师的纠纷,即委托人通常认为对己不利的裁判结果是由于律师“不尽力”造成的。但“不尽力”的所谓“过错”,却并不是仅靠委托人主观便可认定的,它需要“事实”来证明,这个事实可以通过上诉或申诉的重审、改判来证明,也可以通过类比其他相同案件的相同证据所发挥的作用来证明,因为法律上的“过错”必须相对于“损失”而存在。如果律师未取得的证据并不具有形成对委托人有利的不同于原裁判结果的事实或可能,律师就没有“过错”可言。

【案例13-5】

A诉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18]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13日,A与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合同》,其中载明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指派H律师作为A的代理人,办理“草拟合同、代办抵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约定律师代理费7000元,交通、调查费等1000元。同日,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6000元,代收抵押费、交通调查费2000元。H律师拟写了《借款合同》及《房屋抵押合同》各一份。《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为A、借款人为B,约定B因经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为一年半,贷款回报率为每月1.5万元,贷款回报率金额总计为27万元。另约定,本合同贷款为抵押贷款,借款人承诺:逾期不归还借款本金和回报率金额或违反合同条款,贷款人有权将上海市华漕新村28号102室房屋拍卖、变卖。处分该财产后的价款,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借款合同》经A及B签字,房屋抵押担保人栏“C”“D”的名字及身份证号码系B代签。《房屋抵押合同》抵押人为C、D,抵押权人为A,约定C、D愿以上海市华漕新村28号102室房屋为《借款合同》全部条款作抵押担保。A在抵押权人栏签名,抵押人或代理人栏“C”“D”的名字及身份证号码等非C、D本人签署。针对抵押事宜,B提供了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公证处公证书二份。该公证书载明C、D全权委托B处理上海市闵行区华漕新村28号102室的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登记事宜与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注销登记事宜。

2005年10月18日,A借给B人民币30万元。2006年11月6日,邯郸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复函表示,两份公证书系虚假、伪造的公证书。2007年1月29日,上海市华漕新村28号102室房屋的抵押登记被注销。

A因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未适当履行委托义务,致使其遭受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1.5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10.11万元及8000元律师费。

【具体理由】

法院认为,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专业从业者,应当对其代理的法律事务承担专业标准的注意义务。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以下过错:首先,对抵押合同的法律要件——意思表示未尽到审慎的审核义务。根据文义解释,B所出具的委托书并未表明抵押人与A达成了抵押合意,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应当代A了解抵押人的真实意思。在此意义上,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有违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次,本案中,B代理抵押人为自己的债务设定了抵押,属于自己代理,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专业从业者,未对该代理行为的有效性进行审核,亦有违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A对B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未获清偿部分为其实际损失,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应对该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A在与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自己的事务缺乏应有的注意,对其损失的发生与存在有过失,应当自担部分损失。

【结果】

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A10万元;上海市W律师事务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A律师服务费3000元;A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