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具体来说,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职业伦理学是将伦理学原理应用于法律职业领域中的一门学科。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
2023-08-04
在理论上,有观点认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基本上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从劳动关系的概念可以将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概括为:双方主体的特定性、平等性、隶属性、财产性、人身性。具体到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而言,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特定性。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律师作为自然人,具有劳动者的法定条件,律师事务所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认定为“用人单位”,因此,签订聘用合同的双方主体是特定的。②平等性。虽然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唯一的执业机构,但是在聘用律师方面也依法具有自主权,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签订聘用合同。③隶属性。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一旦建立聘用关系,那么律师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这体现了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隶属性。④财产性。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⑤人身性。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后,对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工作,律师必须亲自履行,并在履行过程中体现律师的个人价值。[12]
对此,有观点认为,无论是根据《律师法》还是《劳动法》的规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合同关系,都值得商榷与探讨。从律师的工作方式来看,一般都是律师个人各自为各自联系业务,个人联系的业务归个人自己办理,收入也归个人与律师事务所分配,与其他律师基本无关。另外,律师事务所的各律师之间,除了合伙人可以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外,律师之间在业务上都是平等关系(授薪律师除外),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虽然当事人与律师的委托合同都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签订的,但实际上,律师事务所一般对于承办律师没有选择安排的权利,只能安排委托人指定的律师或已经与委托人谈妥的具体办案律师。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其实并不是律师的“用人单位”。律师的“劳动”主要是为委托人劳动,而非为律师事务所劳动。律师的“用人单位”实际上可以说是委托人,而不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工作也主要是对委托人负责,其次才是对律师事务所负责。因此,从律师工作的这些特征和工作方式来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与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有明显的区别。相反,律师事务所实际上是介于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中介服务机构,其与委托人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与律师之间也是平等的法律关系。[13]
我们认为,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律师职业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有一段时期,整个律师职业的改革重心都集中在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事务所的属性本身也一直存在争议,立法上也一直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律师事务所的类型本身存在多样性,再加上每一类律师事务所的运行机制也都千差万别,这加剧了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关系的复杂化。若一味主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这并不符合实际情况,正如持反对观点者所分析的;若一味主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则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律师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固定工资,由律师事务所购买社会保险,并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上下班制度、请假制度管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由此可知,并非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仅限于“合伙”的律师事务所。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可以从权利保障的角度出发来界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当律师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或对外承担责任时,可以将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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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在中国律师职业化早期,司法部是唯一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的部门。[39]1996年《律师法》提高了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行为监管中的作用,有鉴于此,1996年10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此后,律师协会开始制定一系列行业规范,例如,1997年制定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试行)》、2004年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都证明律师协会自我管理的权力在逐渐增强。......
2023-08-04
明确了职业伦理的性质与特征后,我们还必须对职业伦理的建构有所了解,它有助于我们认清职业伦理所具备的功能价值。通过每个人道德的树立,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提升伦理的根本。[15]参见张志铭、徐媛媛:“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30]参见罗国杰、魏英敏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职业伦理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2023-08-04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我国著名法学家孙晓楼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存在实质与主观的区分。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确切内涵,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还有学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以法律职业道德为研究对象的,有关法律职业共同体从业的法律活动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信仰的科学。......
2023-08-04
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目前学界观点各异,有的学者持比较乐观的态度,有的学者则显得相对悲观。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又面临着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和道德所应承担的责任。法律职业人员在履行法律职业过程中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2023-08-04
但是,承认区别并不意味着否认联系,作为整体的“职业伦理”要想发挥实效,还依赖于职业人士个体去践行、去遵守,这时候“职业伦理”则体现为“职业道德”。......
2023-08-04
所谓的“严重性”,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如果仅仅是准备实施轻微不法行为或实施危害财产安全的行为,律师仍然应该恪守保密义务。之所以要求这种危险的严重性,是在立法目的之间进行价值权衡的结果,如果一般危险都要予以披露的话,则显然忽略了保密义务的社会价值。表9-1律师保密义务例外的基本原则续表......
2023-08-04
有人认为,公益法律服务属于公益法范畴,而公益法的起源是“为弱者而战”。公益性是公益法律服务的首要衡量标准。综上所述,理论界关于公益法律服务的内涵是“众说纷纭”;而实务界对公益法律服务的探索也是“百花齐放”。为了能够进一步厘清公益法律服务的内涵,本书认为,公益法律服务必须具有伦理性、自觉性、无偿性、专业性四个特征:......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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