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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概况

【摘要】:律师事务所不是发挥国家机关的作用对律师进行行政管理,由律师组成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是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的重要保障机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③国资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20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根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底,中国共有律师事务所2.8万多家。

我国《律师法》第1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③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④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这表明,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基本单位。所谓的“律师执业机构”,即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我国的律师执业机构只有律师事务所,不存在其他律师执业机构;二是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内执业,任何一名律师都应是某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而任何律师都必须是律师事务所的成员,不能脱离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7]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性质,理论与实践存在很大的分歧,目前尚未形成共识。

从立法上来看,在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发展过程中,有关文件在不同时期对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曾有过不同的表述。律师制度恢复初期,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将“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的前身)规定为“事业单位”,由国家核拨编制、核拨经费,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全面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律师事务所也进行了改革,合伙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开始出现,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律师事务所规定为“市场中介组织”,进一步推动了律师事务所走向市场,向不占编制和经费、“个人出资、自愿组合、自我管理、共担风险”的运作机制转变。[8]1996年《律师法》颁布实施,保留了“律师事务所”这一称谓,允许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三者并存,但是对于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并未进行规定。2007年《律师法》进行了修改,增设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允许个人开设律师事务所,保留了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取消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但是对于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仍然没有规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此外,《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社会保险。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律师事务所的性质进行了界定。李本森教授认为,不妨把律师事务所分两个层次来界定。第一个层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依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国家性、社会性、公益性、营利性的执业组织形式。第二个层次:把律师事务所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这一特定的范围内,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律师事务所是具有中介性质的律师执业组织形式。[9]有观点认为,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具有商业性、社会性的双重属性。商业性是指律师事务所要通过市场竞争获取业务,靠收取法律服务费来维持生存和发展,具有营利性的一面;社会性是指律师事务所必须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服务宗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的一面。[10]还有观点认为,应该将律师事务所的性质界定为“由律师组成的自律性组织”,主要原因在于: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的本质一脉相承,具有同质性,即律师的性质决定了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律师可以自由选择服务对象,可以自由地评判法律事务,在评判法律事务时,独立于国家机关、委托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律师事务所不是发挥国家机关的作用对律师进行行政管理,由律师组成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是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的重要保障机构。因此,律师事务所充分发挥律师的自我管理作用,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11]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分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资律师事务所三种类型:①合伙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15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律师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3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②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16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律师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③国资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20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底,中国共有律师事务所2.8万多家。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有1.8万多家,占66.5%;国资律师事务有1200多家,占4.3%;个人律师事务所有8200多家,占29.2%。就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来看,律师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1.7万多家,占61.8%;律师10人(含)至30人的律师事务所8900多家,31.5%;律师30人(含)至50人的律师事务所1100多家,占4.1%;律师50人(含)至100人的律师事务所500多家,占1.8%;律师100人(含)以上的律师事务所200多家,占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