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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律师事务所发展概况:全面剖析

【摘要】:1914年,普通合伙被写入法律,并成为律师事务所的标准商业形式。[1]近年来,美国律师事务所大量采用“公司制”管理模式,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多争议。④LegalZoom作为第一家将业务扩展到英国并创建律师事务所的美国在线法律服务提供商,该公司预计,“替代性商业结构”将使其能够利用在线资源提供更综合的法律服务。即律师自己开业,自负盈亏及责任,此为律师业务的主要形式。

国外律师制度发展历史较为久远,各国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成熟、完善的律师事务所组成与运行模式,这些模式因各国情况不尽相同,其中既有共性也有差别。在此,我们仅选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简要介绍。

1.在美国,商业实体的形成与治理是由各州法律进行规范的。每个州都有公司和合伙企业监管的历史,近几十年来,新的混合形式的商业实体不断发展,以适应仅靠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无法充分满足的需求。目前,美国律师事务所采取的主要商业结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类型:①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简称GP)。1914年,普通合伙被写入法律,并成为律师事务所的标准商业形式。普通合伙最吸引人的特点是对律所收入的直通税(passthrough taxation),在这种税收中,合伙的利润不需要缴纳实体税,而是只有在合伙人获得利润分配的情况下才作为个人收入征税。②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简称LLC)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简称LLP)。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开始放弃传统的普通合伙,而采取更有吸引力的有限责任实体,如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合伙。这种商业形式,将律师事务所所有人与公司分开,通过“有限责任”来保护律师事务所所有人。③个人独资(Sole Proprietorship)。这种形式设立的程序要求相对简单,但是却并不普遍,原因在于:如果有人决定起诉律师事务所,这种商业形式并不能保护所有者的个人财产。[1]

近年来,美国律师事务所大量采用“公司制”管理模式,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多争议。反对者认为,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营将严重影响律师的职业独立判断力(professional independent judgment),因为公司制意味着非律师可以控制律师职业。[2]有鉴于此,美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则5.4“律师的职业独立”(Professional Independence of a Lawyer)不仅对律师行为进行了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也进行了限定。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不得同非律师人员分享律师费,如果律师与非律师形成的合伙关系包括了执行法律业务,则该律师不得与该非律师形成合伙关系。如果某人为使律师向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推荐、雇佣该律师或者向该律师付费,则该律师在提供上述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不得允许该人左右其职业判断。在下列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有权从事营利性法律业务的职业公司(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or association)一起执业,也不得以上述公司的形式执业:①非律师在其中拥有股权,但是律师遗产的信托代理人可以在管理遗产的合理期间内持有该律师的股份或者利益;②非律师是该公司的董事或者官员,或者在公司外的任何组织形式占据担负类似职责的职位;③非律师有权左右律师的职业判断。不过,很多学者认为,《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规定已经过时了,不符合现在的发展趋势,[3]美国的许多州都在考虑进行改变,有些州甚至已经作出了改变,允许律师事务所在有限制的情况下使用替代性商业结构(alternative business structures)。[4]

2.在英国,2007年10月,英格兰与威尔士通过了《法律服务法》,其中最具影响力的举措之一是英国允许“替代性商业结构”(alternative business structure,简称ABS)律师事务所的存在,在这些律师事务所中,允许非律师参与合伙关系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管理人。目前,这次改革的成果已经开始显现,从2012年3月26日至2015年7月31日,共有四百多家替代性商业结构律师事务所获得英国事务律师监管局(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的批准。“替代性商业结构”的设立旨在鼓励创新,并承诺“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不应该对特定的商业模式有任何偏袒或好处”。美国学者朱迪思·麦克莫罗(Judith A.Mcmorrow)对英国“替代性商业结构”律师事务所的效益进行了评估,发现目前这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①一些小型律师事务所转换为“替代性商业结构”,使重要的非律师成员在律师事务所中拥有所有权,并确保律师事务所能够承认这些非律师成员的贡献并留住这些“功臣”。②Riverview Law致力于通过统一收费和团队服务,为企业客户提供系统化的法律服务。③“合作法律服务”(Cooperative Legal Services)建立在食品、银行、丧葬服务等合作品牌的基础上,为中等收入客户提供经济实惠的法律服务。④LegalZoom作为第一家将业务扩展到英国并创建律师事务所的美国在线法律服务提供商,该公司预计,“替代性商业结构”将使其能够利用在线资源提供更综合的法律服务。⑤人身损害律师事务所的模式千差万别,有的是保险公司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有的是私人股本参与,不过这些模式进一步优化了英国的小额索赔市场。⑥很多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建立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合作伙伴关系,利用营利性利润来支持非营利部门的发展。[5]

3.在德国,常见的律师执业形式包括:①个人执业(Sole proprietorship)。即律师自己开业,自负盈亏及责任,此为律师业务的主要形式。②合署办公(Bürogemeinschaft)。合署办公只是数个个人执业律师的结合,约定共享办公设备、图书数据,联合雇用秘书或助理以节省成本,但律师彼此间仍是独立的执业个体,各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互不隶属。③合伙形式。合伙是由数名律师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出资、共同管理、按协议分享收益、相互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执业模式。④律师公司(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⑤专业律师(Fachanwalt)。[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