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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伦理行为之揭发

【摘要】:尽管基于律师同行的互尊义务,律师之间不得彼此攻击人格尊严,但这并不表示,对于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之间应当互相包庇隐瞒。但是,对于严重违背律师职业伦理甚至构成犯罪的行为,律师依据相应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揭发检举,则不应加以禁止。

尽管基于律师同行的互尊义务,律师之间不得彼此攻击人格尊严,但这并不表示,对于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之间应当互相包庇隐瞒。

1.一旦律师发现同行可能存在违反律师职业伦理之行为,或有违反法律之行为,除负有保密义务者以外,可以向律师协会或有关司法机关报告,这并不构成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违反。如果律师发现其他律师存在轻微违反律师职业伦理的行为,虽然不能科以必须告发的义务,但一旦律师决定介入,则应以保有其尊严的方式,以私密的方式对其进行友善的提示,使其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之处,并能有主动改正的机会,这一点在前辈律师和后辈律师之间显得尤为必要。当然,如果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必须放弃这种私密性要求的,则不在此限。但是,对于严重违背律师职业伦理甚至构成犯罪的行为,律师依据相应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揭发检举,则不应加以禁止。有律师可能因此担心,如果允许律师之间互相揭发检举,势必会加大律师之间的彼此不信任感,制造更多无谓的纷争和仇视,从而可能危及行业的和谐氛围,但是,我们认为,这种担心实属不必。只要律师具有确实的证据,就不会产生恶意栽赃的问题,而且,往往一些律师的违法行为只有相关律师才了解内情,如果不允许律师之间互相揭发检举,这类违法行为往往就会被姑息和纵容,因而允许依法检举有利于律师之间互相监督,形成良性的竞争关系,也有利于提高律师行业的自清能力。

2.如果律师发现受委托律师没有尽职办案,以致委托人遭到败诉,是否可以向委托人言明该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之处,并进而要求委托人委托自己代理该案?这种对于受委托律师的指摘是否违背律师职业伦理?我们认为,这一问题并无明确标准,究竟是否允许,要看律师是否就事论事,客观地指出导致败诉之具体策略错误,如果律师以贬低受委托律师为目的,极其主观或毫无根据地随意指摘该律师,则应在禁止之列。正确而妥当的处理方式是:由律师提出另外几种代理策略或辩护思路,并客观分析各自的利弊和可能的后果,并分析前诉败诉之客观原因,由客户自行判断并选择是否维持原委托关系。

3.如果委托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委任不同律师,则后一阶段的律师是否可以对前一阶段的律师行为做出评价?如果前一阶段的律师行为的确存在执业过错,可能涉及律师民事责任,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则后一律师基于对委托人的忠诚义务而指出这些失当之处,则并没有违反律师职业伦理。相反,如果知而不报,却可能违背律师对委托人的忠诚义务。但律师在做出这种评价时应注意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