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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第二版

【摘要】:检察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中国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是诉讼参与者,也是诉讼监督者,还是诉讼权利的救济者。因此,检察官既不是单一的公诉的人,更不是单纯以追求胜诉为目标的一方当事人。律师与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职业伦理的要求,否则将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在案件办理方面,律师和检察官一般应遵守以下规范:

1.自觉排斥对方的不当干扰。检察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进行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和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侦查或者受理案件检察院的检察官具有亲友、同学、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办理。检察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检察官。

2.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检察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3.共同保守案件秘密。检察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诉讼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本案侦查或者办理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检察秘密。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4.共同遵守诉讼程序。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律师应当自觉遵守诉讼规则,尊重检察官的执法活动,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5.共同遵守司法礼仪。检察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举止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