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律师与检察官的诉讼行为互动-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律师与检察官的诉讼行为互动-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摘要】:在这种庭审方式中,法官超然于控辩双方之上,对控辩双方的讼争进行公正裁决,与律师、检察官共同构成三足鼎立的诉讼构架。律师和检察官在法官的主导下分别行使不同的诉讼职能:检察官代表国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律师接受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为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的辩护。律师和检察官的平等表现为实质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平等。

目前,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立法模式,在庭审中确立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诉讼模式,形成了控辩对抗式的庭审方式。在这种庭审方式中,法官超然于控辩双方之上,对控辩双方的讼争进行公正裁决,与律师检察官共同构成三足鼎立的诉讼构架。律师和检察官在法官的主导下分别行使不同的诉讼职能:检察官代表国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律师接受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为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的辩护。具体而言,律师与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职业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关系。平等是对抗的基础,没有平等就谈不上对抗,只有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对抗才是有效的对抗。律师和检察官的平等表现为实质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平等。其中,形式上的平等又表现为职业身份上的平等、地位上的平等、权利上的平等。

2.对抗关系。律师与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是天然对立的。检察官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其职能是想方设法让被告接受惩罚,把那些犯罪嫌疑人送到法庭。而律师是维护个人的利益者,在诉求上跟检察官是对立的,律师的职能就是提出那些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材料和证据,想方设法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当事人的处罚。

3.协作关系。律师和检察官的双方合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①二者的协作有利于实现民主法治。刑事诉讼的文明程度标志着司法文明程度和人权保障状况。基于维护公平正义之目的,控辩双方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对话与合作的方式来缓和之前因身份、职权、利益所形成的冲突对抗关系。②二者的协作有利于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律师虽然有职业分工不同,但都以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终极目标。③二者的协作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律师的对抗贯彻始终,然而,正是由于这种控辩双方立场的对立才推动了诉讼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