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律师庭外言论规范完善-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律师庭外言论规范完善-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摘要】:现实中有的律师言论已经引发了很大的不良反响,但律师协会没有及时施以纪律处分。对于律师公开言论的规范,修改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增加了一些如何甄别律师不当公开言论的原则性条款,并对律师发表不当言论制定了处罚措施。[13]参见吴晨:“规制庭外言论和司法评论的域外范例”,载《中国律师》2017年第9期。

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尚在初期,对律师的职责定位还需进一步完善,在律师队伍的管理和规范建设上,相比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而言,存在偏软、偏松的现实状况。现实中有的律师言论已经引发了很大的不良反响,但律师协会没有及时施以纪律处分。这种情况既不利于律师队伍自身建设,也不利于改善律师职业在社会公众认知中的形象。对于律师公开言论的规范,修改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增加了一些如何甄别律师不当公开言论的原则性条款,并对律师发表不当言论制定了处罚措施。在有规则可依的前提下,协会要鼓励和要求其他机关在发现律师不当言行时向律师协会举报投诉,或对发表不当言论的律师在采取其他措施之时依据《律师法》的规定通报律师协会;同时,律师协会也应当用好主动调查和惩戒的权利,对已经引发关注的律师的不当言行不能不闻不问,而要主动问责。对于发表了不当言论的律师,如能把惩戒谈话、责令改正和行业纪律处分等行业自律措施用在前面,对律师个人的保护、教育意义和对行业管理的社会效果都要好于由其他机关对律师采取惩处措施的社会效果。[13]

【注释】

[1]参见[美]艾伦·德肖微茨:《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 8 页。

[2]参见李宝岳、陈学权:“辩护律师对法庭的真实义务”,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9期。

[3]参见吴英旗:“律师真实义务研究——以民事诉讼为视角”,载《行政与法》2015年第11期。

[4]参见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穗司行罚[2018]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5]参见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东司罚决字[2018]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6]参见徐进主编:《诉讼法学词典》,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611页。

[7]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载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20页。

[8]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载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20页。

[9]参见广东省潮州市司法局潮司罚决字[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0]参见吴晨:“规制庭外言论和司法评论的域外范例”,载《中国律师》2017年第9期。

[11]Kathleen M.Sullivan,“The Intersection of Free Speech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Constraints on Lawyers'First Amendment Rights”,Fordham Law Review,Vol.67,Issue 2 (November 1998),pp.569~588.

[12]参见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杭司罚决[2017]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3]参见吴晨:“规制庭外言论和司法评论的域外范例”,载《中国律师》2017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