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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律师庭外言论的基本规范

【摘要】:④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⑥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浙江WYS律师因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被处停止执业9个月[12]WYS律师是浙江BJ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1.在美国,根据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则3.6“审判宣传”(Trial Publicity)之规定:

(1)正在参与或者曾经参加关于某事务的调查或者诉讼的律师,如果知道或者合理地应当知道其所作的程序外言论会被公共媒体传播,并对裁判程序有产生严重损害的重大可能,则不得发表这种程序外言论。

(2)尽管存在第(1)款的规定,律师仍然可以就下列事项发表言论:①有关的诉讼请求、违法行为或辩护,有关人员的身份,但法律禁止者除外;②公共档案中包含的信息;③关于某调查正在进行之中的事务;④诉讼的日程安排或诉讼每一阶段取得的结果;⑤在必要的证据和信息方面需要获得帮助的请求;⑥当有理由认为对个人或公共利益存在产生严重损害的危险时,就有关人员行为的危险性发出的警告;⑦在刑事案件中,除①到⑤项外的:被告人的身份、住址、职业和家庭状况;如果被告人还没有被逮捕,有助于逮捕该人的必要信息;被告人被逮捕的事实、时间和地点;以及执行调查或逮捕的人员或机构的身份和调查持续的时间。

根据美国法律协会《律师法重述》之规定:①对于案件代理律师对未决诉讼发表的公开评论,如果律师知道或合理地应当知道其所作的常人认为公共交流所传播的程序外陈述,将存在严重影响陪审员或者影响、恐吓程序的潜在证人的重大可能,则律师不得作出该对程序外陈述。然而,如果为减轻最近律师或者律师的委托人之外的人所作的重大、不当、有害宣传而对律师的委托人所产生的影响,则律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作出合理必需的陈述。②律师不得就有关司法职位的现任者或者该职位的遴选候选人的资格或者适正性的事实,故意作公开虚假陈述,或者不顾后果地作公开虚假陈述。

2.在加拿大,根据加拿大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准则》之规定,在公开露面和发表公开声明时,律师的举止应与其委托人、执业的同行和法庭打交道时的举止相同。与媒体打交道的方式也只能是律师以职业身份活动时行为的外延。在涉及委托人的公开声明时,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要求其发表涉及委托人事务的公开声明前,必须首先确信其传达的任何信息均符合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并且在聘用范围之内。律师应有资格在公众面前有效代表委托人,并且不允许任何个人利益或其他原因与委托人利益产生冲突,这是律师对委托人负有的义务。当以辩护人的身份活动时,律师应该避免就委托人案件的是非曲直发表个人见解。此外,法官有权期望律师不在其公开声明中表达其个人对司法机构的攻击,或不公正地批评司法判决。

3.在澳大利亚,根据《澳大利亚律师协会示范规则》之规定,出庭律师不能就当前诉讼或潜在诉讼,出版或采取任何措施试图出版任何下列情形的材料:①不被允许的;②泄露保密信息的;③似乎或者确实表达了出庭律师对当前或潜在诉讼事实的意见,或者对诉讼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点的意见,但有关法律问题的纯教育性或学术性讨论除外。

4.在德国,根据《德国律师执业规范》之规定,律师可以发布关于其服务和本人情况的信息,但陈述应客观且与业务相关。禁止关于成功率和营业额的陈述,如该陈述有误导性。仅在委托人事先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指明承办的案件和委托人。律师不得协助第三者为其做不允许其本人做的广告。

5.在中国,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8条之规定,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①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②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③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④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34条之规定,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①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的。②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的。③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④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机关施加压力的。⑤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⑥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案例10-6】

浙江WYS律师因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被处停止执业9个月[12]

【基本案情】

WYS律师是浙江BJ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WYS律师在新浪微博、新浪博客、腾讯微博上实名认证注册了“WYS律师”的微博号和博客号,在腾讯微信上实名认证注册了“吴言乱语”公众号。截至2017年8月,WYS律师在上述自媒体发表了诸如“再大的谣都不如人民日报啊”“8000(千)多万,得建多少监狱啊”“中国贪腐,习(注:后面加空格)以为常”“希特勒也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司法行政部门就是要杀光所有的优秀律师,留下一帮子听他们话的走狗”等一系列言论;发表了诸如:“‘懂规矩、守规矩’,其实就是肮脏的潜规则”“郑某(注:原文指名道姓)究竟是什么东西”“拆迁户,如何做到合法快乐维权”“旧文重发:中国当前的政治经济”“不讲道理的‘爱国’,就是耍流氓”“外交发言,必须遵守国际法,保护国格”等一系列文章。

【具体理由】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杭司认为,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所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利益。这既是律师执业的前提条件,也是律师的执业誓言,更是宪法法律的要求。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在执业期间应当模范遵法、守法,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运用法治思维、法律规定的方式和途径履行职责使命。WYS律师在其以律师名义实名注册的自媒体上,以调侃、影射、谩骂、嘲讽、污蔑、诋毁、歪曲事实等方式,公开发表一系列言论,无端指责、丑化、攻击党和党的基本理论以及社会主义制度,对宪法法律确立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律师管理制度进行矮化、贬低、否定,没有事实根据而诋毁、攻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公开发表反对国家立场和外交大政方针的言论,危害国家安全利益。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公开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这些言论和文章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WYS律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8项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在调查过程中,WYS律师能够配合调查、有所认识和悔改,具有从轻情节,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量罚中予以综合考虑。

【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杭司决定:给予WYS律师停止执业9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