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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官社交规范法律职业伦理

【摘要】:②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③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2017年10月17日和31日,潮州市检察院和潮州市纪委分别向潮州市司法局移送了LYB律师涉嫌违法执业行为的案件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的有关规定,认定其有立功表现,予以减轻处罚。

1.在美国,根据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则3.5“法庭的公正性和正派性”(Impartiality and Decorum of the Tribunal)之规定,律师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试图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对法官陪审员、陪审员候选人或者其他人员施加影响。

(2)在程序进行中与上述人员进行单方交流,但法律或者法院命令作出如此授权者除外。

(3)在下列情况下,在陪审团解散后同陪审员或者陪审员候选人进行交流;①该交流为法律或者法院命令所禁止;②陪审员已经向律师表明不愿意进行这种交流;③该交流涉及不实陈述、胁迫、强制或者骚扰。

(4)从事旨在扰乱裁判庭的行为。

根据美国法律协会《律师法重述》的规定,律师不得故意与关于某事务的程序所属的司法人员进行单方交流,但法律作出如此授权者例外。律师不得向司法人员提供法律所禁止的馈赠或者借款,以适当的法律程序之外的其他方式试图影响司法人员,明示或暗示具有以上述方式影响司法人员的能力。律师与陪审员接触,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律师明知为陪审团候选人的人进行交流或者试图对其施加影响,除非为法律所允许。

(2)与陪审团成员进行交流或者试图对其进行影响,除非为法律所允许。

(3)在下列情况中,同已经被免除进一步服务的陪审员进行交流:①该交流将会骚扰陪审员或者构成对陪审员在未来案件中的陪审员行为施加影响的企图;②该交流为法律所禁止。

2.在澳大利亚,根据《澳大利亚律师协会示范规则》之规定,任何当事方或初级律师在场时,出庭律师不得与法院接洽。出庭律师担任公断人、仲裁员或调解员时,也不得因为非正式的个人熟悉关系而与任何在出庭律师面前出席的任何执业律师进行接洽,这可能合理地给人以该出庭律师与法院或对该职业律师有特殊偏好的印象。

3.在日本,根据《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第77条之规定,律师履行职务时,不得不当利用与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有关审判程序的公职人员具有的亲戚或其他私人关系。

4.在中国,根据《律师法》第40条之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律师法》第49条进一步规定,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的一些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相互勾结,充当‘司法掮客’,老百姓说是‘大盖帽,两头翘,吃了被告吃原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8]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6条秉承了《律师法》的立法精神,规定: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接触交往,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其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69条、第70条的规定,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律师不得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员进行交易。律师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还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并对律师与法官之社交行为进行了规定:①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②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③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④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⑤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⑥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案例10-5】

广东LYB律师因向法官行贿被处警告[9]

【基本案情】

LYB律师是广东JF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6年,LYB律师在代理潮州Y公司案件期间,事先向潮州市D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许A请托,事后送给许A人民币5000元。2017年10月17日和31日,潮州市检察院和潮州市纪委分别向潮州市司法局移送了LYB律师涉嫌违法执业行为的案件材料。

【具体理由】

广东省潮州市司法局认为,LYB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向法官行贿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0条第5项的规定。根据LYB律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照《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LYB律师的违法行为较轻,鉴于LYB律师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且相关部门认定LYB律师对查清许A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起重要、关键的推进作用,商请司法局对其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的有关规定,认定其有立功表现,予以减轻处罚。

【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司法局决定:给予LYB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