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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庭言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第二版

【摘要】:在我国,根据《律师法》第37条第2款之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北京市XY律师事务所在两起案件中均败诉,北京市XY律师事务所B律师对判决结果十分不满,当庭辱骂法官是“混蛋”。当书记员要求他签收判决书时,B律师在两份宣判笔录上均写上了“混蛋”两个字。

在加拿大,根据加拿大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准则》的规定,律师应该始终对法庭或审判机构以及所有在诉讼或法律程序中与其打交道的人保持礼貌、文明和诚信。司法上的藐视法庭罪和职业伦理规范中所列的职业义务是不同的,律师如果一直行为粗暴、具有挑衅性和干扰性,则即使未被作为藐视法庭而受惩罚,也足以招致纪律处分。律师应始终避免律师之间的有敌意或激烈的交流,特别是在接近审判阶段、压力较大的时候,这种交流只会在审理期间恶化,并且对案件的司法行政造成不利影响。

澳大利亚,根据《澳大利亚律师协会示范规则》的规定,出庭律师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展开与案件有关的工作:①使案件仅限于真正有争议的争议点;②清楚、简洁地陈述所识别的争议点。

在我国,根据《律师法》第37条第2款之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8项规定,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49条第8项规定的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①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②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此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72条也规定:“律师在法庭或仲裁庭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

【案例10-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当庭辱骂法官的律师发出司法建议函

【基本案情】

2004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安贞法庭法官对北京A物业管理公司诉北京市XY律师事务所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和北京市XY律师事务所诉北京A物业管理公司车位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宣判。北京市XY律师事务所在两起案件中均败诉,北京市XY律师事务所B律师对判决结果十分不满,当庭辱骂法官是“混蛋”。当书记员要求他签收判决书时,B律师在两份宣判笔录上均写上了“混蛋”两个字。

【具体理由】

法院认为,B律师作为律师和北京市XY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如不服判决,可以通过上诉途径解决,其辱骂审判人员的行为与其律师身份极为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

【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发出司法建议函,并附上了两份宣判笔录复印件,建议依法对B律师予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