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律师法庭程序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律师法庭程序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摘要】:律师不得故意向法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随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GF律师作为A的全权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法院邮政专递,妨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为由,于2017年11月17日对GF律师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在美国,根据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则3.2“加快诉讼”(Expediting Litigation)之规定,在与委托人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尽其合理的努力来加快诉讼。美国律师协会认为,律师对诉讼的拖延,给司法带来了不好的名声。虽然有的时候律师因为个人原因而要求推迟诉讼是适当的,但律师仅仅为诉辩者的便利而不能加快诉讼就是不当的了。为了阻挠对方当事人获得合法的补偿或者平静的生活而没有加快诉讼也是不合理的。法庭和律师界对类似行为的经常容忍,并不能成为拖延的理由。关键问题是:一个善意行为的称职律师是否会认为该行为具有某些实质目的,而不是为了拖延诉讼。在诉讼中,委托人以不适当的拖延实现的经济或者其他利益,并不是合法的利益。

在加拿大,根据加拿大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准则》的规定,在审理前,律师的行为应该符合如下要求:①律师不应试图接手自己在经验和培训方面都不足以胜任的审理或事宜; 也不应试图在未做好与案件情况相适应的准备前就接手该审理或事宜。②律师应与其他律师合作,及时准备好庭审文件摘要,以方便庭审时法庭证人和律师的书面证据管理。③律师应与对方律师合作,及时交流任何必要的证人名单和证人的“当言”声明。④如果要求押后,律师应尽量充分地向法院和其他律师作出通知,并提出要求押后的原因。⑤律师应始终避免律师之间的有敌意或激烈的交流,特别是在接近审理阶段、压力较大的时候。这种交流只会在审理期间恶化,并且对案件的司法行政造成不利的影响。在审理过程中,律师的行为应该符合如下要求:①在审理期间,律师不应暗指任何无关的或缺乏可采信证据的事实或事宜。②律师不应与对方律师有言辞激烈的交流,或是作出有损律师职业地位或法庭地位的不体面或不文明的其他行为。③在审理期间,除非有充分根据,否则律师不应指控对方律师有不正当行为,且在指控前应先发出合理通知,以使对方律师有充分的机会回应。④审理期间的异议、要求和论述应始终向法庭而不是向其他律师作出。

欧盟,根据《欧洲律师行为准则》的规定,律师在法庭或审判庭出庭或参与案件审理时,必须遵守该法庭或审判庭适用的行为准则。律师必须始终遵守程序公平原则。在对法庭给予尊重的同时,律师应大胆得体地为委托人利益进行辩护,且不应考虑律师个人利益或对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产生的后果。律师不得故意向法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在德国,根据《德国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将为阅卷从法院和行政机关收到的文件原件交给除员工以外的其他人。整本案卷在事务所内的移交,亦同。文件应被谨慎地保管和被不迟延地归还。在复印和进行其他方式的复制时,应保证文件内容不被无权查看者得知。可以将复印件和复制品交给委托人。如果阅卷的权利受法律规定的限制,或交出文件的机构依其权限所为指示的限制,律师在将文件内容告知委托人或其他人时,应遵守该规定或指示。

在中国,根据《律师法》第40条之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律师不得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②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③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④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⑤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此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66条也规定,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第68条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致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

【案例10-2】

广东GF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处停止执业6个月[5]

【基本案情】

GF律师是广东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3年8月15日,广东X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A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广东X律师事务所接受A的委托,指派GF律师代理A诉B借贷纠纷一审诉讼的法律工作,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代理期限是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调解、仲裁、一审判决、执行终结为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审结该案,并于2017年10月17日通过邮政专递方式向原告代理人GF律师送达《民事判决书》,该邮件于2017年10月18日退件。随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GF律师作为A的全权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法院邮政专递,妨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为由,于2017年11月17日对GF律师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GF律师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驳回了GF律师的复议申请并维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GF律师拒签行为的事实认定及作出的罚款决定。

【具体理由】

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认为,GF律师作为A的全权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邮政专递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6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9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的规定。鉴于在调查过程中,GF律师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能正确认识自己存在的问题,具有从轻情节。本着严管厚爱的原则,在处罚中予以综合考量。

【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决定:给予GF律师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