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美国却没有哪一部法律或判例可以单独被称为“律师职业伦理”。制定《示范规则》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律师协会职业伦理委员会认为,《法典》冗赘不堪且漏洞百出。2018年5月10日,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批准了新的律师职业行为准则,该准则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日本律师法》第一章“律师的使命与职务”、第四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八章“惩戒”都与律师职业伦理密切相关。......
2023-08-04
在美国,根据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则3.2“加快诉讼”(Expediting Litigation)之规定,在与委托人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尽其合理的努力来加快诉讼。美国律师协会认为,律师对诉讼的拖延,给司法带来了不好的名声。虽然有的时候律师因为个人原因而要求推迟诉讼是适当的,但律师仅仅为诉辩者的便利而不能加快诉讼就是不当的了。为了阻挠对方当事人获得合法的补偿或者平静的生活而没有加快诉讼也是不合理的。法庭和律师界对类似行为的经常容忍,并不能成为拖延的理由。关键问题是:一个善意行为的称职律师是否会认为该行为具有某些实质目的,而不是为了拖延诉讼。在诉讼中,委托人以不适当的拖延实现的经济或者其他利益,并不是合法的利益。
在加拿大,根据加拿大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准则》的规定,在审理前,律师的行为应该符合如下要求:①律师不应试图接手自己在经验和培训方面都不足以胜任的审理或事宜; 也不应试图在未做好与案件情况相适应的准备前就接手该审理或事宜。②律师应与其他律师合作,及时准备好庭审文件摘要,以方便庭审时法庭证人和律师的书面证据管理。③律师应与对方律师合作,及时交流任何必要的证人名单和证人的“当言”声明。④如果要求押后,律师应尽量充分地向法院和其他律师作出通知,并提出要求押后的原因。⑤律师应始终避免律师之间的有敌意或激烈的交流,特别是在接近审理阶段、压力较大的时候。这种交流只会在审理期间恶化,并且对案件的司法行政造成不利的影响。在审理过程中,律师的行为应该符合如下要求:①在审理期间,律师不应暗指任何无关的或缺乏可采信证据的事实或事宜。②律师不应与对方律师有言辞激烈的交流,或是作出有损律师职业地位或法庭地位的不体面或不文明的其他行为。③在审理期间,除非有充分根据,否则律师不应指控对方律师有不正当行为,且在指控前应先发出合理通知,以使对方律师有充分的机会回应。④审理期间的异议、要求和论述应始终向法庭而不是向其他律师作出。
在欧盟,根据《欧洲律师行为准则》的规定,律师在法庭或审判庭出庭或参与案件审理时,必须遵守该法庭或审判庭适用的行为准则。律师必须始终遵守程序公平原则。在对法庭给予尊重的同时,律师应大胆得体地为委托人利益进行辩护,且不应考虑律师个人利益或对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产生的后果。律师不得故意向法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在德国,根据《德国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将为阅卷从法院和行政机关收到的文件原件交给除员工以外的其他人。整本案卷在事务所内的移交,亦同。文件应被谨慎地保管和被不迟延地归还。在复印和进行其他方式的复制时,应保证文件内容不被无权查看者得知。可以将复印件和复制品交给委托人。如果阅卷的权利受法律规定的限制,或交出文件的机构依其权限所为指示的限制,律师在将文件内容告知委托人或其他人时,应遵守该规定或指示。
在中国,根据《律师法》第40条之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律师不得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②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③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④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⑤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此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66条也规定,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第68条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致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
【案例10-2】
广东GF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处停止执业6个月[5]
【基本案情】
GF律师是广东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3年8月15日,广东X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A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广东X律师事务所接受A的委托,指派GF律师代理A诉B借贷纠纷一审诉讼的法律工作,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代理期限是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调解、仲裁、一审判决、执行终结为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审结该案,并于2017年10月17日通过邮政专递方式向原告代理人GF律师送达《民事判决书》,该邮件于2017年10月18日退件。随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GF律师作为A的全权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法院邮政专递,妨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为由,于2017年11月17日对GF律师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GF律师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驳回了GF律师的复议申请并维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GF律师拒签行为的事实认定及作出的罚款决定。
【具体理由】
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认为,GF律师作为A的全权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邮政专递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6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9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的规定。鉴于在调查过程中,GF律师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能正确认识自己存在的问题,具有从轻情节。本着严管厚爱的原则,在处罚中予以综合考量。
【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决定:给予GF律师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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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法官有权期望律师协助维护法庭和法律职业的尊严和司法礼仪,并避免混乱和干扰。法官有权期望律师在所有出庭事宜中准时到庭、着装适宜并做好充分准备。律师袍理应与法袍、法槌成为法庭威仪的一部分。ZJY律师在代理X案件中,于2016年1月11日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参加开庭时,出庭未穿着律师服装及佩戴徽章。......
2023-08-04
现实中有的律师言论已经引发了很大的不良反响,但律师协会没有及时施以纪律处分。对于律师公开言论的规范,修改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增加了一些如何甄别律师不当公开言论的原则性条款,并对律师发表不当言论制定了处罚措施。[13]参见吴晨:“规制庭外言论和司法评论的域外范例”,载《中国律师》2017年第9期。......
2023-08-04
在我国,根据《律师法》第37条第2款之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北京市XY律师事务所在两起案件中均败诉,北京市XY律师事务所B律师对判决结果十分不满,当庭辱骂法官是“混蛋”。当书记员要求他签收判决书时,B律师在两份宣判笔录上均写上了“混蛋”两个字。......
2023-08-04
各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与该国律师职业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不同的国家,可能在赋予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④律师的行为应当遵循法律的要求,无论是为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还是在律师业务或者律师个人事务中,均应如此。②律师不接受危及其职业独立性的约束。⑤律师不得代理相互冲突的利益。......
2023-08-04
关于律师广告,按照美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规定,律师可以通过书面、录制性或者电子交流手段,包括公共传媒,为其服务做广告。1987年3月,《日本律师联合会会则》被修改,其第29条第2款规定:“律师不得做自己业务的广告。但是遵从本协会的规定而实行的广告不在受限制范围。”......
2023-08-04
律师协会为此应制定职业伦理规范,并对违反者实施职业纪律上的惩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2017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了《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规定了律师协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应该遵守的基本规则。......
2023-08-04
公证职业与律师职业本来没有什么内在的必然联系。美国是头号经济和军事强国,其政治影响也是潜移默化的,在公证制度的改革设计中应当充分重视这一点。公证员行使的是国家证明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部分,通过法律的授权或确认而取得,以出具公证书的形式实现法律预期的功能。......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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