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律师保守执业秘密的法理基础,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我国学者司莉教授认为,律师保密义务的理论依据在于“律师—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是“律师—当事人关系”的基础,甚至是律师制度存在的基础之一。因此,律师的保密义务不只在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而已,对法治制度也有的重要意义。③从契约精神的角度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中有一个隐含条款,即律师对委托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023-08-04
在法庭上,律师和法官通过各自的诉讼行为共同推进诉讼进程,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双方从不同角度共同服务于公平正义的目标,应本着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原则客观陈述、理性沟通、平和交流,不可为了诉讼之外的目的彼此宣泄情绪、侮辱人格、拖延诉讼。
美国著名的辩护律师艾伦·德肖微茨教授在其名著《最好的辩护》一书曾说道:“被告辩护律师,特别是在为确实有罪的被告辩护时,他的工作就是用一切合法的手段来隐瞒‘全部事实’。对被告辩护律师来说,如果证据是用非法手段取得的,或该证据带有偏见,损害委托人的利益,那么他不仅应当反对而且必须反对法庭认可该证据,尽管该证据是完全真实的。”[1]我国学者李宝岳教授和陈学权博士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对律师真实义务进行了探讨,他们认为,辩护律师对法庭的真实义务之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发现真实是刑事司法之灵魂;②诚信为本是律师职业之根基;③尊重法庭是司法权威之要求。[2]我国学者吴英旗教授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出发,对律师的真实义务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当今世界,无论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及大陆法系国家均要求律师在诉讼中陈述事实,确立、维持其与法院之间的信赖关系,负有真实义务。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其行为效果及于其委托人(当事人),而且其居于当事人的地位,行使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如若当事人应负有真实义务,律师也应负有真实陈述义务。如果律师不负真实义务,律师的代理行为不仅无助于事实的查明,还会遮蔽法官的视线,这与民事诉讼的目的也是相违背的。[3]
1.在美国,根据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则3.3“对裁判庭的坦诚”(Candor Toward the Tribunal)之规定,律师不得故意从事下列行为:①就事实或者法律向裁判庭作虚假陈述,或者没有就律师以前向裁判庭作出的关于重要事实或者法律的虚假陈述作出修正。②明知在有管辖权的司法辖区存在直接不利于其委托人并且对方律师没有发现的法律根据,而不向裁判庭公开该法律。③提交律师明知虚假的证据。如果律师、律师的委托人或者该律师所传唤的证人在提供某重要证据后,律师进而发现该证据是虚假的,则该律师应当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包括在必要情况下就此向裁判庭予以披露。除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证言以外,律师可以拒绝提交律师合理认为是虚假的证据。美国律师协会认为,律师作为法庭职员,负有避免破坏裁判程序适当性的行为的特殊职责。律师作为诉辩者,在裁判程序中有义务用说服力支持委托人的案件。然而,在保守委托人的秘密时执行上述职责,会受到诉辩者对裁判庭坦诚责任的限制。因此,虽然在对抗制程序中并不要求律师无偏倚地展示有关法律,或者对其在案件中提交的证据作出保证,但是律师不得让裁判庭受到律师明知为虚假的关于事实或者法律的虚假陈述的误导。
2.在加拿大,根据加拿大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准则》的规定,法官有权期望律师坦白、公正、礼貌地对待法庭。律师不得实施下列行为:①故意协助或允许委托人作出不诚信或不名誉的任何行为。②故意试图通过提供伪证、虚假陈述事实或法律、提供或信赖虚假或欺骗性的宣誓书、隐瞒应披露的情况或其他任何协助欺诈、犯罪或非法行为的方式,欺骗审判机构或试图影响司法公正,或参与此类行为。③故意虚假陈述某文件的内容、某证人的证言、某论据的实质内容或某法规的条款。④向一名证人作出自己明知虚假的暗示,或放任此类虚假暗示的后果。⑤故意允许证人以虚假或误导性的方式到庭作证,或允许其假冒另一证人。
3.在澳大利亚,根据《澳大利亚律师协会示范规则》的规定,律师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出庭律师不得故意以任何方式向法院提供误导性陈述。②出庭律师向法院提供的任何陈述有误导性的,则该出庭律师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在知晓该陈述的误导性后尽快改正。
4.在日本,根据《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的规定,律师的“真实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律师应努力实现判决的公正与程序的正确。②律师不得教唆作伪证及虚假陈述,并不得明知虚假仍然提供该证据。
5.在中国,不仅《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律师的真实义务进行了规定,而且《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也对律师的真实义务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律师对法庭的真实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不得伪造证据,不得帮助委托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律师不得提供明知是虚假的证据。如果律师已经提供有关证据后才得知证据不实的,律师必须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了《律师法》第49条第4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包括:①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②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③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并且,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律师如有以上行为,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向法庭作虚假的陈述,也不得故意误导法庭。律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特殊的社会职能,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应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收集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材料,并依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理解,提出有利于委托人的意见,以便法庭兼听则明,正确地认定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从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律师维护的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全部利益,因而律师不能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在明知的情况下,向法庭作虚假的陈述,也不得故意误导法庭。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63、64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4)律师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7条和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属于《律师法》第49条第4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0-1】
广东WQ律师因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被处停止执业6个月[4]
【基本案情】
WQ律师是广东YC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2017年9月26日,罗A与广东YC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深仲受字(2015)第190号案件已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深仲裁字第2954号裁决书,罗A委托广东YC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并指定WQ律师代理。2017年9月28日,罗A向WQ律师签署了授权委托书。接受委托后,广东YC律师事务所开具所函,指派WQ律师作为罗A代理人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与李B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诉讼活动。
2017年10月16日,WQ律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撤销[2015]深仲裁字第2954号仲裁裁决的立案申请材料,提交的材料中包括深圳仲裁委员会向其邮寄涉案裁决书的EMS国内特快专递邮寄详情单(单号:EE989000159GD)第五联“收件人存联”,显示该邮件的签收时间为“2017年4月16日10时”。
2018年2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申请撤销[2015]深仲裁字第2954号仲裁裁决一案,作出(2017)粤03民特75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WQ律师立案时提交的“收件人存联”中的邮件签收时间“2017年4月16日10时”明显系将真实的签收时间“2017年4月10日10时”篡改、伪造所得,并认定WQ律师的行为构成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2018年2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民特756号《决定书》,认为诉讼代理人WQ律师为了达到立案的目的,篡改、伪造深圳仲裁委员会邮寄涉案裁决书邮件“收件人存联”的签收时间,严重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重违反律师执业准则,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决定对WQ律师罚款人民币5万元。2018年3月16日,WQ律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交了5万元罚款。
【具体理由】
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认为,WQ律师在执业期间,作为罗A的诉讼代理人,在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过程中,向法院提交经过篡改、伪造的材料,被法院认定构成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并处以5万元罚款。WQ律师的行为,违反《律师法》的规定,属于《律师法》第49条第4项规定的“故意提交虚假证据”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决定:给予WQ律师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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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在德国,根据《德国联邦律师法》及《德国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保密义务的客体是指“律师在执业中知悉的一切事务”。在我国,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保密义务的客体主要包括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的隐私”以及“其他信息”。......
2023-08-04
在美国,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则1.6“信息的保密”第款对律师保密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律师有正当理由认为有导致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的危险,为防止死亡或者伤害的发生,需要披露的,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是不得披露超过要求的信息。②律师或者其合伙人、雇员受到指控时例外。律师为抗辩,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不得披露超过要求的信息。此外,《德国律师执业规范》第2条第2款还规定了“法律要求或允许的例外”。......
2023-08-04
法官有权期望律师协助维护法庭和法律职业的尊严和司法礼仪,并避免混乱和干扰。法官有权期望律师在所有出庭事宜中准时到庭、着装适宜并做好充分准备。律师袍理应与法袍、法槌成为法庭威仪的一部分。ZJY律师在代理X案件中,于2016年1月11日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参加开庭时,出庭未穿着律师服装及佩戴徽章。......
2023-08-04
所谓的“严重性”,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如果仅仅是准备实施轻微不法行为或实施危害财产安全的行为,律师仍然应该恪守保密义务。之所以要求这种危险的严重性,是在立法目的之间进行价值权衡的结果,如果一般危险都要予以披露的话,则显然忽略了保密义务的社会价值。表9-1律师保密义务例外的基本原则续表......
2023-08-04
关于保密义务的期间,也是各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重点。在实践中,关于这一问题也时常引发争议,有的律师认为,保密义务只存在于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例外情况,否则律师的保密义务在委托代理关系终止之后仍然有效。在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中并未对律师保密义务的期限进行明确规定,但是理论上一般认为,律师保密义务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潜在委托人的信息以及前委托人的信息,律师均负有保密义务。......
2023-08-04
龙宗智教授认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为了发现案件真实,不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活动。龙宗智教授进一步认为,中国检察制度有必要确立检察官客观义务这一概念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主要理由是:①中国检察权行使的司法制度框架以及检察权的权能内容具有比较法上的类同性,因此,同样需要设定检察官的客观义务。②当前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方向,要求强化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2023-08-04
有关律师保密义务的基本性质,目前国内外学者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律师保密既具有权利属性,也具有义务属性。由此看来,在律师与委托人关系中,保密义务体现为律师的一种职业义务,在律师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关系中,保密义务则体现为一种职业特权。应该说,律师保密特权和律师保密义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彼此依赖、相互依存,并可以互相转化。......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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