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严重性”,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如果仅仅是准备实施轻微不法行为或实施危害财产安全的行为,律师仍然应该恪守保密义务。之所以要求这种危险的严重性,是在立法目的之间进行价值权衡的结果,如果一般危险都要予以披露的话,则显然忽略了保密义务的社会价值。表9-1律师保密义务例外的基本原则续表......
2023-08-04
在美国,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则1.6“信息的保密”第(b)款对律师保密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可以在其认为合理必要的范围内披露与代理委托人有关的信息:①为了防止合理确定的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②为了防止委托人从事对其他人的经济利益或财产产生重大损害的并且委托人已经利用或者正在利用律师的服务来加以促进的、合理确定的犯罪或欺诈;③为了防止、减轻或者纠正委托人利用律师的服务来促进的犯罪或者欺诈,对他人的经济利益或者财产产生的合理确定的或者已经造成的重大损害;④为了就律师遵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而获得法律建议;⑤在律师与委托人的争议中,律师为了自身利益起诉或者辩护的,或者为了在因与委托人有关的行为而对律师提起的刑事指控或者民事控告中进行辩护的,或者为了在任何与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有关的程序中针对有关主张作出反应的;⑥为了遵守其他法律或者法庭命令。
在加拿大,根据加拿大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准则》规则3.3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律师可以披露与委托人相关的信息:①委托人明示或默示授权;②法律或法院要求这样做的;③律师会要求提供信息;④该规则允许的其他情况。此外,《律师职业行为准则》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例外情形:①未来危害(公共安全)例外。律师有正当理由认为有导致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的危险,为防止死亡或者伤害的发生,需要披露的,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是不得披露超过要求的信息。②律师或者其合伙人、雇员受到指控时例外。律师为抗辩,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不得披露超过要求的信息。③律师为设立或者收取律师费,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不得披露超过要求的信息。④律师可以向其他律师透露保密信息,以获得有关其拟议行为的法律或伦理建议。
在德国,根据《德国律师执业规范》第2条第3款的规定,律师的下列行为不属对保密义务的违背:①事先已获同意的行为;②为该行为系维护正当利益所需,例如为了行使或反对因委托关系产生的请求权或为了本人事务中的防御;③行为是客观上常见的、在社会生活中被普遍允许的,而且发生在事务所的工作范围以及第三人为事务所提供的服务范围之内(社会相当性)。此外,《德国律师执业规范》第2条第2款还规定了“法律要求或允许的例外”。所谓的“法律要求或允许的”,包括《德国刑法》第138条规定的:对于谋杀、杀人、公众谋杀、绑架、恐怖组织对空中交通工具的攻击等罪行,律师在执业中知悉的,有检举的义务,此时不能主张委托人的信赖利益被尊重作为抗辩理由。
在日本,《日本律师法》第23条但书规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不受此限。”《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第23条规定,如果有“正当的理由”,允许秘密公开。但是职业基本准则并未对“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按照日本学者森际康友的总结,所谓的“正当理由”,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委托人的承诺。②证言拒绝权和公开的可否。③委托人犯罪意图明确,实行行为逼近,犯罪结果重大的情况。④律师自身权利的保护等。⑤法律文书中提出的限令等。⑥律师向雇佣的辅助人员说明有关委托人咨询的内容。⑦向非接受案件委托的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法人的所属律师、社员等告知自己代理的案件名称和委托人姓名等信息。[33]
有关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的文章
所谓的“严重性”,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如果仅仅是准备实施轻微不法行为或实施危害财产安全的行为,律师仍然应该恪守保密义务。之所以要求这种危险的严重性,是在立法目的之间进行价值权衡的结果,如果一般危险都要予以披露的话,则显然忽略了保密义务的社会价值。表9-1律师保密义务例外的基本原则续表......
2023-08-04
如不能确保履行保密义务,便无法获得委托人的信任。律师的保密义务应服务于司法制度的利益以及委托人的利益,因此有权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律师应对在其职业活动中获悉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受时间限制。由此可知,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职业伦理规范和判例法来确立律师保密义务的相应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通过国家立法与行业规范两个层次来对律师保密义务予以规定。......
2023-08-04
有关律师保密义务的基本性质,目前国内外学者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律师保密既具有权利属性,也具有义务属性。由此看来,在律师与委托人关系中,保密义务体现为律师的一种职业义务,在律师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关系中,保密义务则体现为一种职业特权。应该说,律师保密特权和律师保密义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彼此依赖、相互依存,并可以互相转化。......
2023-08-04
各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与该国律师职业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不同的国家,可能在赋予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④律师的行为应当遵循法律的要求,无论是为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还是在律师业务或者律师个人事务中,均应如此。②律师不接受危及其职业独立性的约束。⑤律师不得代理相互冲突的利益。......
2023-08-04
就我国而言,律师保密义务的规范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第253条之一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08-04
关于保密义务的期间,也是各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重点。在实践中,关于这一问题也时常引发争议,有的律师认为,保密义务只存在于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例外情况,否则律师的保密义务在委托代理关系终止之后仍然有效。在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中并未对律师保密义务的期限进行明确规定,但是理论上一般认为,律师保密义务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潜在委托人的信息以及前委托人的信息,律师均负有保密义务。......
2023-08-04
律师职业伦理与律师的职业类别密切相关,不同类别的律师在具体职业伦理规范上也存在略微的不同。在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或受英国司法制度影响较深的地区,律师的职业类别有“大小”之分,所谓的“大律师”,就是前文提到的“出庭律师”,而“小律师”则主要是指“事务律师”。在美国,律师的开业形式主要有三种:①私人开业。......
2023-08-04
从比较法的视野观之,律师的角色定位与每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有关,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即便是在同一个国家,不同时期对于律师的角色定位也会存在不同。在每一个社会,律师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律师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熟悉人权知识、宪法责任、法律权利以及各类法律原则,他们指导社会成员通往更加守法的生活,避免在未来出现任何法律难题和法律争议。......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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