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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法律职业伦理

【摘要】:在美国,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则1.6“信息的保密”第款对律师保密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律师有正当理由认为有导致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的危险,为防止死亡或者伤害的发生,需要披露的,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是不得披露超过要求的信息。②律师或者其合伙人、雇员受到指控时例外。律师为抗辩,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不得披露超过要求的信息。此外,《德国律师执业规范》第2条第2款还规定了“法律要求或允许的例外”。

在美国,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则1.6“信息的保密”第(b)款对律师保密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可以在其认为合理必要的范围内披露与代理委托人有关的信息:①为了防止合理确定的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②为了防止委托人从事对其他人的经济利益或财产产生重大损害的并且委托人已经利用或者正在利用律师的服务来加以促进的、合理确定的犯罪或欺诈;③为了防止、减轻或者纠正委托人利用律师的服务来促进的犯罪或者欺诈,对他人的经济利益或者财产产生的合理确定的或者已经造成的重大损害;④为了就律师遵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而获得法律建议;⑤在律师与委托人的争议中,律师为了自身利益起诉或者辩护的,或者为了在因与委托人有关的行为而对律师提起的刑事指控或者民事控告中进行辩护的,或者为了在任何与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有关的程序中针对有关主张作出反应的;⑥为了遵守其他法律或者法庭命令。

在加拿大,根据加拿大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准则》规则3.3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律师可以披露与委托人相关的信息:①委托人明示或默示授权;②法律或法院要求这样做的;③律师会要求提供信息;④该规则允许的其他情况。此外,《律师职业行为准则》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例外情形:①未来危害(公共安全)例外。律师有正当理由认为有导致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的危险,为防止死亡或者伤害的发生,需要披露的,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是不得披露超过要求的信息。②律师或者其合伙人、雇员受到指控时例外。律师为抗辩,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不得披露超过要求的信息。③律师为设立或者收取律师费,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不得披露超过要求的信息。④律师可以向其他律师透露保密信息,以获得有关其拟议行为的法律或伦理建议。

在德国,根据《德国律师执业规范》第2条第3款的规定,律师的下列行为不属对保密义务的违背:①事先已获同意的行为;②为该行为系维护正当利益所需,例如为了行使或反对因委托关系产生的请求权或为了本人事务中的防御;③行为是客观上常见的、在社会生活中被普遍允许的,而且发生在事务所的工作范围以及第三人为事务所提供的服务范围之内(社会相当性)。此外,《德国律师执业规范》第2条第2款还规定了“法律要求或允许的例外”。所谓的“法律要求或允许的”,包括《德国刑法》第138条规定的:对于谋杀、杀人、公众谋杀、绑架、恐怖组织对空中交通工具的攻击等罪行,律师在执业中知悉的,有检举的义务,此时不能主张委托人的信赖利益被尊重作为抗辩理由。

日本,《日本律师法》第23条但书规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不受此限。”《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第23条规定,如果有“正当的理由”,允许秘密公开。但是职业基本准则并未对“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按照日本学者森际康友的总结,所谓的“正当理由”,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委托人的承诺。②证言拒绝权和公开的可否。③委托人犯罪意图明确,实行行为逼近,犯罪结果重大的情况。④律师自身权利的保护等。⑤法律文书中提出的限令等。⑥律师向雇佣的辅助人员说明有关委托人咨询的内容。⑦向非接受案件委托的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法人的所属律师、社员等告知自己代理的案件名称和委托人姓名等信息。[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