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律师保守执业秘密的法理基础,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我国学者司莉教授认为,律师保密义务的理论依据在于“律师—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是“律师—当事人关系”的基础,甚至是律师制度存在的基础之一。因此,律师的保密义务不只在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而已,对法治制度也有的重要意义。③从契约精神的角度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中有一个隐含条款,即律师对委托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023-08-04
关于保密义务的主体,各国均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范围比较宽泛,有的范围则比较狭窄,下面分而述之。
1.国外律师保密义务的主体。在美国,虽然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则1.6中提到的主体只有“律师”,但这并不意味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职员或雇员就不需要承担保密义务。根据《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则5.1之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以及个人或者和其他律师一起在律师事务所拥有相对管理权限的律师,应当尽合理努力,以确保该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都遵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规定。由此可见,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依然负有保密义务。根据《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则5.2(a)之规定,即使处于他人指挥之下,律师仍然受《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约束。由此可知,下属律师也属于保密义务的主体。根据《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则5.3(b)之规定,对非律师人员有着直接管理权的律师应当尽合理努力,以确保该人的行为符合律师的职业义务。由此可知,非律师成员也属于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此外,美国律师协会在该条的注释中明确指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通常需要雇佣助手,包括秘书、调查人员、法学院实习生以及辅助人员。这些助手,无论是雇员还是独立合同人,都在为律师提供职业服务而工作,律师应当就上述助手受雇工作的伦理方面为其提供适当的指示和管理,尤其是不得公开与代理委托人有关的信息的义务以及对其工作成果负责的义务。
在德国,根据《德国联邦律师法》及《德国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律师负有保密义务,这里的律师并不仅仅是指承办该案件的单一律师,若在同一事件中,有数位律师受同一委托人委托,那么这些律师均负有保密义务。此外,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某一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则其他合伙律师、受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其他职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例如,《德国律师执业规范》规定,律师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和参加其业务活动的任何人以书面形式规定保密义务,并鼓励他们在执行案件以外的任务时也要保守秘密。
在日本,根据《日本律师法》及《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之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律师,即处于律师—委托人关系中的律师当然负有保密义务。②曾经担任律师的人,即被取消律师注册的人,虽然已经不是职业基本规则的适用对象,但仍然是保密义务的权利义务主体。③共同事务所的律师,共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于本所其他律师之委托人的秘密同样负有保密义务,即使其已经转职到其他律师事务所,该保密义务也依然存在。④律所的其他职员,律所其他职员对于本所其他律师、职员、雇员之委托人之相关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中国律师保密义务的主体。在我国,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之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律师。处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律师,是与委托人信息接触最为密切的主体,无论是书面法律服务合同的内容,还是口头交流或通信往来,律师都会接触大量的委托人的信息。因此,处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律师当然负有保密义务。
(2)委托律师以外的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工作人员。在实践中,现在很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已经告别了之前单打独斗、独行侠式的办案模式,而是集中所内业务精英集体讨论案件,或借阅卷宗以作办案参考,这种工作模式自然容易带来案件信息的泄露问题,所有参与讨论案件的律师都应对案件和委托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此外,实践中,律师事务所大量使用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协助办理案件,因此,这类人员也应该成为保密义务的主体。例如,《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第63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第26条规定,合伙律师、律师有义务对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特别是应要求辅助人员保守当事人的信息秘密。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第63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及辅助人员对于了解到的委托事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3)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虽然是组织,但依然负有保密义务。例如,《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第15条就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商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守律师执业保密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代理事项及相关信息泄露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虽然这一规定是针对商标代理业务的,但在保守委托人秘密方面的原理是相通的,律师事务所也应是保密义务的主体。律师事务所承担的保密义务主要应该通过完善案卷档案管理工作体现和履行,尤其是在律师事务所日益实现电子化管理的今天,律师事务所更应该加强自身的网络安全管理,避免泄漏委托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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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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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该决定赋予了公安民警对被拐卖、绑架处于危难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救助)的职责和义务。因此,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请求救助时,公安民警有法定的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职责。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救助。......
2023-08-19
在美国,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则1.6“信息的保密”第款对律师保密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律师有正当理由认为有导致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的危险,为防止死亡或者伤害的发生,需要披露的,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是不得披露超过要求的信息。②律师或者其合伙人、雇员受到指控时例外。律师为抗辩,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不得披露超过要求的信息。此外,《德国律师执业规范》第2条第2款还规定了“法律要求或允许的例外”。......
2023-08-04
保密义务既是法官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官的法律义务。在法官的审判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能公开的信息。庭审后,钱法官就该案件审理和判决向同学们谈了看法。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乙县人民法院是不同的法院,且陈法官也没有对案件的审理和审判工作发表意见,其叮嘱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2023-08-04
就我国而言,律师保密义务的规范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第253条之一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08-04
所谓的“严重性”,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如果仅仅是准备实施轻微不法行为或实施危害财产安全的行为,律师仍然应该恪守保密义务。之所以要求这种危险的严重性,是在立法目的之间进行价值权衡的结果,如果一般危险都要予以披露的话,则显然忽略了保密义务的社会价值。表9-1律师保密义务例外的基本原则续表......
2023-08-04
关于保密义务的期间,也是各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重点。在实践中,关于这一问题也时常引发争议,有的律师认为,保密义务只存在于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例外情况,否则律师的保密义务在委托代理关系终止之后仍然有效。在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中并未对律师保密义务的期限进行明确规定,但是理论上一般认为,律师保密义务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潜在委托人的信息以及前委托人的信息,律师均负有保密义务。......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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