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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的主体及人员范围详解

【摘要】:由此可见,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依然负有保密义务。由此可知,非律师成员也属于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此外,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某一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则其他合伙律师、受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其他职员,均负有保密义务。此外,实践中,律师事务所大量使用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协助办理案件,因此,这类人员也应该成为保密义务的主体。

关于保密义务的主体,各国均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范围比较宽泛,有的范围则比较狭窄,下面分而述之。

1.国外律师保密义务的主体。在美国,虽然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则1.6中提到的主体只有“律师”,但这并不意味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职员或雇员就不需要承担保密义务。根据《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则5.1之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以及个人或者和其他律师一起在律师事务所拥有相对管理权限的律师,应当尽合理努力,以确保该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都遵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规定。由此可见,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依然负有保密义务。根据《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则5.2(a)之规定,即使处于他人指挥之下,律师仍然受《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约束。由此可知,下属律师也属于保密义务的主体。根据《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则5.3(b)之规定,对非律师人员有着直接管理权的律师应当尽合理努力,以确保该人的行为符合律师的职业义务。由此可知,非律师成员也属于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此外,美国律师协会在该条的注释中明确指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通常需要雇佣助手,包括秘书、调查人员、法学院实习生以及辅助人员。这些助手,无论是雇员还是独立合同人,都在为律师提供职业服务而工作,律师应当就上述助手受雇工作的伦理方面为其提供适当的指示和管理,尤其是不得公开与代理委托人有关的信息的义务以及对其工作成果负责的义务。

在德国,根据《德国联邦律师法》及《德国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律师负有保密义务,这里的律师并不仅仅是指承办该案件的单一律师,若在同一事件中,有数位律师受同一委托人委托,那么这些律师均负有保密义务。此外,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某一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则其他合伙律师、受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其他职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例如,《德国律师执业规范》规定,律师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和参加其业务活动的任何人以书面形式规定保密义务,并鼓励他们在执行案件以外的任务时也要保守秘密。

日本,根据《日本律师法》及《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之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律师,即处于律师—委托人关系中的律师当然负有保密义务。②曾经担任律师的人,即被取消律师注册的人,虽然已经不是职业基本规则的适用对象,但仍然是保密义务的权利义务主体。③共同事务所的律师,共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于本所其他律师之委托人的秘密同样负有保密义务,即使其已经转职到其他律师事务所,该保密义务也依然存在。④律所的其他职员,律所其他职员对于本所其他律师、职员、雇员之委托人之相关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中国律师保密义务的主体。在我国,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之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律师。处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律师,是与委托人信息接触最为密切的主体,无论是书面法律服务合同的内容,还是口头交流或通信往来,律师都会接触大量的委托人的信息。因此,处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律师当然负有保密义务。

(2)委托律师以外的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工作人员。在实践中,现在很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已经告别了之前单打独斗、独行侠式的办案模式,而是集中所内业务精英集体讨论案件,或借阅卷宗以作办案参考,这种工作模式自然容易带来案件信息的泄露问题,所有参与讨论案件的律师都应对案件和委托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此外,实践中,律师事务所大量使用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协助办理案件,因此,这类人员也应该成为保密义务的主体。例如,《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第63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第26条规定,合伙律师、律师有义务对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特别是应要求辅助人员保守当事人的信息秘密。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第63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及辅助人员对于了解到的委托事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3)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虽然是组织,但依然负有保密义务。例如,《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第15条就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商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守律师执业保密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代理事项及相关信息泄露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虽然这一规定是针对商标代理业务的,但在保守委托人秘密方面的原理是相通的,律师事务所也应是保密义务的主体。律师事务所承担的保密义务主要应该通过完善案卷档案管理工作体现和履行,尤其是在律师事务所日益实现电子化管理的今天,律师事务所更应该加强自身的网络安全管理,避免泄漏委托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