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则1.6“信息的保密”第款对律师保密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律师有正当理由认为有导致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的危险,为防止死亡或者伤害的发生,需要披露的,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是不得披露超过要求的信息。②律师或者其合伙人、雇员受到指控时例外。律师为抗辩,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不得披露超过要求的信息。此外,《德国律师执业规范》第2条第2款还规定了“法律要求或允许的例外”。......
2023-08-04
有关律师保密义务的基本性质,目前国内外学者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律师保密既具有权利属性,也具有义务属性。
美国学者肯特·考夫曼(Kent D.Kauffman)教授认为,委托人—律师保密原则(principle of client-lawyer confidentiality)在相关的法律部门中表现为:律师—委托人特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工作成果原则(work product doctrine)以及职业伦理中确立的保密原则(rule of confidentiality)。律师—委托人特权和工作成果原则适用于司法或者其他程序中,在这些程序中,律师可能被传唤作为证人或者以其他方式被要求提供与委托人有关的证据。委托人—律师保密原则则适用于通过法律强制从律师处获得证据之外的情形。由此看来,在律师与委托人关系中,保密义务体现为律师的一种职业义务,在律师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关系中,保密义务则体现为一种职业特权。[24]
日本学者森际康友教授认为,在进行具体法律咨询时,很多律师被咨询人问道:“你能帮我保守秘密吗?”律师当然会回答:“我一定帮你保守秘密,有什么话尽管说。”然而,也有律师本来是打算保守秘密,但会出现诸如国家机关要求律师公开与委托人相关的秘密,致使律师最终不能保住秘密的情况。因此,保密义务,对咨询人和委托人来说,是律师的义务;对国家机关和第三人来说则是律师的权利(不公开委托人秘密的权利)。律师保守咨询人和委托人的秘密既是义务,也是律师取得咨询人和委托人的信任、顺利履行职务、保障律师职业的职务权利。[25]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姜世明教授认为,律师保密义务,如果从律师可据此对抗国家的要求作证或扣押物品而言,可以定性为律师的职业特权,即使是在律师协会要求的必要信息开示义务中,律师也不能违反其对当事人所负的守密义务。如果从委托人的角度看,律师保密义务则可以完全定性为律师的一种职业义务,具有很强的义务性。[26]我国台湾地区李礼仲、谢良骏两位研究者也认为,律师保密义务涉及委托人的隐私权、缄默权以及辩护权之维护与保障,因此,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前述权利,律师自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任意泄露委托人的秘密。此外,律师在刑事或民事案件中担任证人,如果就其因业务所知悉的有关委托人秘密之事项受到讯问,除非经委托人本人允许外,律师得拒绝作证。此时,保守职业秘密对于律师而言则是一项重要的职业特权,即拒绝作证权。[27]
在我国,目前尚未明确规定赋予律师作证特免权,相反,我们更多地对律师科加了一种对于法庭的真实义务。比如,《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该条文并未设置任何例外,因此,严格来说,我国律师的“拒绝作证权”尚未建立。那么,是否意味着律师保密在我国只有义务属性,而没有权利属性呢?事实上,尽管法律并没有明文赋予律师拒绝作证的权利,也没有赋予律师拒绝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但《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该条文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律师保密所具有的权利属性。因此,从广泛意义来看,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在我国也同时具有权利属性和义务属性。当我们强调其作为权利之属性的时候,更多的是着眼于律师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主张律师可以根据保密特权而免去作证的义务,涉及的是诉讼法上的证人作证义务问题;而当我们强调其作为义务之属性的时候,则更多的是着眼于律师和委托人的关系,主张律师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以保障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委托人各种隐私和信息被不合理地公开,涉及的主要是律师的职业伦理问题。应该说,律师保密特权(拒绝作证权)和律师保密义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彼此依赖、相互依存,并可以互相转化。
有关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的文章
在美国,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则1.6“信息的保密”第款对律师保密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律师有正当理由认为有导致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的危险,为防止死亡或者伤害的发生,需要披露的,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是不得披露超过要求的信息。②律师或者其合伙人、雇员受到指控时例外。律师为抗辩,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不得披露超过要求的信息。此外,《德国律师执业规范》第2条第2款还规定了“法律要求或允许的例外”。......
2023-08-04
所谓的“严重性”,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如果仅仅是准备实施轻微不法行为或实施危害财产安全的行为,律师仍然应该恪守保密义务。之所以要求这种危险的严重性,是在立法目的之间进行价值权衡的结果,如果一般危险都要予以披露的话,则显然忽略了保密义务的社会价值。表9-1律师保密义务例外的基本原则续表......
2023-08-04
就我国而言,律师保密义务的规范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第253条之一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08-04
如不能确保履行保密义务,便无法获得委托人的信任。律师的保密义务应服务于司法制度的利益以及委托人的利益,因此有权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律师应对在其职业活动中获悉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受时间限制。由此可知,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职业伦理规范和判例法来确立律师保密义务的相应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通过国家立法与行业规范两个层次来对律师保密义务予以规定。......
2023-08-04
关于保密义务的期间,也是各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重点。在实践中,关于这一问题也时常引发争议,有的律师认为,保密义务只存在于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例外情况,否则律师的保密义务在委托代理关系终止之后仍然有效。在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中并未对律师保密义务的期限进行明确规定,但是理论上一般认为,律师保密义务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潜在委托人的信息以及前委托人的信息,律师均负有保密义务。......
2023-08-04
各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与该国律师职业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不同的国家,可能在赋予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④律师的行为应当遵循法律的要求,无论是为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还是在律师业务或者律师个人事务中,均应如此。②律师不接受危及其职业独立性的约束。⑤律师不得代理相互冲突的利益。......
2023-08-04
④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⑥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浙江WYS律师因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被处停止执业9个月[12]WYS律师是浙江BJ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23-08-04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由此可知,法律援助基本上可以界定为“政府责任”和“律师义务”。尽管如此,迄今为止,法律援助尚未被宣布为一种国家义务。......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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